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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两国文化、教育、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执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签署的文化协定,同意签订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一个为期十天的造型艺术展览,并根据需要互派两名以内人员随展。中方于一九八六年在科威特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览;科方于一九八六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中心图书馆之间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并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二、教育


第五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对科方来华留学生,将从科方每年应届高中毕业会考合格的学生中择优录取。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在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两国教育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交换对在职工作人员培训、教学技术开发以及学校实验室配备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双方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访问十天。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技方面的专家,以及科学家和专业人员代表团互访,以确定两国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领域。

三、新闻


第九条 双方各派二至四名博物馆和文物工作者互访,有关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双方交换考古学和博物馆方面的印刷品、宣传品和文章。
第十一条 双方派两国广播、电视记者互访,并交换广播、电视、文化、文艺集锦以及全国庆祝活动的节目,特别是国庆节目。

四、体育、青年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促进两国体育机构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并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团组访问,举行友谊比赛。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弱智者、残废人的社会福利和培训方面交流经验,办法如下
1.弱智者、残废人福利和培训组织的负责人互访;
2.互换此方面的宣传品、小册子和电影或电视片。

五、总则


第十四条 本计划内的活动与交往均按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十六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本计划外的活动与交往。
第十七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并至少在出访人员和团组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
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以及展品的国内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至少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各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哈里发.阿卜杜拉乌格杨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