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九年至二○○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二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士互访,以便交流经验。
第三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鼓励双方公共图书馆的人员互访。
第四条
双方在文物、博物馆方面和在纪念碑、绘画作品的维护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两国文物的有关研究资料。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发掘与保护民族遗产的新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互派25人以内的民间艺术团访演。访问期限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八条
协议执行期间,双方派一5人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双方鼓励通过选择翻译文学作品进行出版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鼓励在文化领域进行合作,交换伊斯兰典籍影印件、有关研究成果和资料以及保护、修复典籍方面的经验。
二、新闻
第十条
双方派新闻代表团互访以了解对方在各领域取得的成就。
第十一条
双方互办图片展。
第十二条
双方为对方通讯社、新闻办事处和官方信息中心的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双方交换期刊和其它新闻资料,交换机构应事先确定交换途径和条件。
第十四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五条
在与其它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三、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育与规划的技术手段、统计材料、教材及有关论文;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的资料和出版物;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残疾人教育方面的影片和电视节目。上述资料等均为阿拉伯文或英文。
第十七条
双方通过两国教科文组织委员会交换信息资料,在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决议草案时协调立场,双方交换在此领域内的经验和文件。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普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的负责人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考察对方的教育成就和教育改革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特殊教育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考察残疾人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最新方法,互换有关该项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和专职人员培训的资料;开展在残疾人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努力在教学大纲中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文明和地理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国际教科书展览、儿童绘画展览,尤其是残疾儿童绘画展览。
四、高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的教授、专家及专业研究人员互访、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交换有关职业教育方面的论文、期刊等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参加两国召开的培训班、会议和科学研讨会。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开展科学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双方努力活跃两国大学间的学生文艺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互办大学生文化周和诸如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音乐等艺术方面的联谊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交换在手工艺、文物、博物馆、环境保护、社会服务以及发明创造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从1999-2000学年开始,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学习专业由科方确定;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学习的奖学金名额。
五、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界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并在亚洲和国际体育事务中努力协调立场。
第三十一条
双方在亚洲和国际青年事务中努力协调立场。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中方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科方为科威特青年体育总局)派团互访,以便交流青年工作经验。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开展青少年业余科技发明交流。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双方在有关青年、体育、社会事务和残疾人培训方面的亚洲和国际性会议以及所有有关的地区性、国际性组织中努力协调立场。
第三十五条
双方交换特殊人群(残疾人、少年和老年人)培训方面新技术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双方互办残疾人、青少年新式培训器械展览并交换现代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双方交换儿童福利计划的有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互办儿童制作展览。
第四十条
双方举办儿童绘画和儿童活动竞赛。
第四十一条
双方组织儿童考察团和儿童教育领域的官员互访。
第四十二条
双方努力在儿童事务发展和振兴的不同领域加强合作。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举办研讨会、讨论两国的共同问题和共同需要。
第四十四条
双方交换有关妇女和妇女事务的书籍和研究资料;双方组织妇女代表团互访。
第四十五条
双方交换社会发展管理部门组织机构的有关资料,并探讨在推动社会发展、加强家庭作用领域交换经验和人才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家庭、社会发展和志愿者活动的宣传品、期刊和出版物。
第四十七条
双方致力于共同举办旨在交换礼品、家庭手工艺品的文化周和组织考察团互访。
第四十八条
双方致力于举办社会发展工作者的研讨会、项目、培训班,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双方致力于交换在社会发展和志愿者活动领域的科学经验,以便了解新的科学知识。
第五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通过互办展览的方式,介绍社会发展中心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五十一条
双方鼓励就有关社会发展领域内的福利事业的发展、活动和计划交换不同意见和看法。
第五十二条
双方鼓励举办科学竞赛和科学研讨会。
第五十三条
双方努力为举办的展览、座谈会和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提供全面的新闻报道。
七、总则与财务
第五十四条
关于本计划的人员交流、访问人数和期限通过外交途径的正式换文确定。
第五十五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五十六条
属本计划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五十七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式前三个月寄到承展方。
第五十八条
关于奖学金:双方根据各自的有关财务制度提供奖学金。
第五十九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它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财务规定通过协商予以支付。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在科威特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 威 特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穆罕默德.卡尼姆.鲁迈西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