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1982年2月15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1996年、1997年、199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
第二条
科方于1997年在华举办造型艺术展,为期十天,随展两人。
第三条
中方于1997年在科威特举办中国艺术展,为期十天,随展两人。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五条
双方在考古、博物馆、纪念碑和自然景观的维护方面交流经验,具体细节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第六条
双方交换有关儿童文学、发扬与保护民族遗产的新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鼓励互派民间艺术团访演。有关访问的人数、期限通过官方换文商定。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在与其它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第十条
双方互换国庆节的阿语或英语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在播出前两个月寄给对方。
第十一条
双方通过两国广播机构工作人员的互访交流经验。
三、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努力在教学大纲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文明和地理内容。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有关教育研究、教材改革、有关教育与规划的技术手段、计划、统计、教材、教学大纲、学习计划及有关论文;互换两国发行的各种教育出版物;互换有关科学博物馆的资料和出版物;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方面的教学影片和电视节目。
第十四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内互派由五名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负责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访问,考察对方的教育成就和教育改革经验,为期不超过一周。
第十五条
双方互派特殊教育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考察残疾人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最新方法,互换有关该项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方法和专职人员培训的资料。
四、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学习专业由科方确定;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在科威特大学文学院学习的奖学金名额。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学院的教授、专家及专业研究人员互访、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职业教育学院和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互换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论文、期刊等出版物,互派专家讲学、访问。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研院同中国科研机构开展科学合作,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社会发展和福利、体育、青年
第二十条
双方交换在社会发展和福利方面的社会调查和科学研究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双方在地区和国际性会议上努力协调有关青年及社会事务方面的立场。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社会发展方面负责人、领导人进行互访。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交换有关特殊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的最新研究资料。
六、总则、财务
第二十四条
关于本计划的人员交流、访问人数和期限通过外交途径的正式换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属本计划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和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式前三个月寄到承展方。
第二十八条
关于奖学金:双方根据各自法律有关的财务规定提供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它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财政规定通过协商予以支付。
本计划于1996年5月13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源潮 苏莱曼.伊卜拉欣.阿斯科里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