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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3日)

(一)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本部通知贵馆,国王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并愿在此通知贵馆,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和商务处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王国有关当局同意其他国家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在吉达设立领馆。
二、所派领事官员的豁免权、特权和其他权利将以双边之间的有效协议、《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国际惯例、以及地方规定和指示、对等原则为依据。
三、商务室作为领馆一部分,将设于领馆之内。有关领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

(二)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同意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根据关于批准接受外国领事代表历来基本做法,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通报有关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的规定。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

(三)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沙特阿拉伯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七日第351/75/94/234号照会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六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大使馆第23/3/81/93号照会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吉达开设总领事馆,也同意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于北京

(四)中方去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向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和成员人数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二、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五、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五人为限,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代表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
(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于利雅得

(五)沙方来照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雅得大使馆致意。
提及贵馆就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发第92102号照会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五日所发第93004号照会,外交部谨告知:外交部同意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92102号照会中以下几点内容:
一、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福建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吉达市、塔伊夫市、麦加省和麦地那省。
三、沙特阿拉伯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广东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中国政府将给予必要的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中国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达总领事馆的领事官员前往领区以外的塔布克省和阿西尔省进行临时公务活动时,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将给予方便;该馆领事官员每次须事先通知沙特有关部门并得到同意。
至于两国总领馆正式成员人数,则最多各为五人。
外交部还谨告知贵馆,在吉达开设领事馆和商务室应按照以下原则:
一、领事代表根据现行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维也纳一九六三年领事关系公约、国内现行有关法规以及对等原则享受豁免、特权和便利。
二、商务室是领事馆的组成部分,且在一起办公,对领事馆的规定也适用于商务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沙特阿拉伯王国外交部
(印)
回历一四一三年七月二日
注:根据驻沙特使馆来电,该日为公历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