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土耳其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在信息技术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土耳其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同意就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广泛合作达成如下谅解:
一、在两国法律法规范围内,根据双方职责,积极推动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双方相应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有关电信及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政策、法规建设和技术政策等的相互交流。
三、积极支持双方企业在信息技术设备与服务方面的经贸往来,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依照两国的法律在对方进行投资、设立机构。
四、采取多种形式,如互派代表团、联合组织技术研讨会等,努力扩大两国电信及信息技术产业界的人员往来和技术交流。
五、积极促进双方电讯设备制造企业及电信运营企业间的合作。
六、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修改或终止。如欲修改或终止,提出一方应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七、本备忘录于二○○二年四月十六日在土耳其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出现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耳其共和国交通部
大 使 次 长
姚匡乙 米尼尔.库特鲁阿塔
(签 字) (签 字)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