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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土耳其共和国能源领域经济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



在促进和发展双边合作的框架下,本着发展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注意到土耳其对能源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为进一步扩大双方在能源领域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同时考虑到中土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土方邀请中国企业以可行、合适的方式与途径参与土耳其加快能源发展规划。
中方愿意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土耳其上述发展规则。
2.双方均承认对方的设计、建设、工程承包、电子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取得的经验,并同意鼓励上述企业结合各自的技术优势在土耳其、中国以及第三国开发项目。
3.双方表示准备在配电系统自动化采集技术、电力需求管理以及节能项目、初级设备的生产、安装和维修、电网设计和运营以及预付计量系统等方面推动企业开展合作。
4.双方将鼓励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领域的合作,同时双方将开展相关机构间经验、技术的交流。
5.双方鼓励和促进企业在以下项目的合作:桑达杰克水电站项目(SANDALCIK DAM AND HEPP)和波鲁燃煤热力发电机组(BOLU-GOYNUK COAL-FIRED THERMALPOWER PLANT)项目。
6.双方将在小水电站及其设备方面开展人员培训合作。
7.中国政府将鼓励中国的银行为中国公司在土耳其承揽能源项目提供贷款。
土耳其政府将鼓励土耳其公司参与中国国内的基础建设项目,促进土耳其出口信贷银行(即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对此提供贷款、担保、保险上的便利。同时中方也将提供相对应的便利。
此外,双方将支持两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在第三国承建能源项目。
8.本框架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根据各自国内的要求完成有关手续后生效。
本协议于二○○○年四月十九日在土耳其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均用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查  伊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