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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这些交流和合作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及参加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这些交流的具体项目和期限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对应的体育机构单独签订一项议定书,以便在该领域更好地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缔约双方鼓励各自通讯社,在合作议定书的框架中,互相交换文艺和纪录影片。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之间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制定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有关文化交流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并设立一个文化委员会,每三年轮流在对方国家会晤一次,提出有关文化交流项目。
第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协定的解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费克里.萨拉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