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决定签署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至六人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在对等的原则下鼓励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组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民间音乐、舞蹈、民俗艺术节和文化联欢节。
第三条
双方鼓励话剧、歌剧和芭蕾舞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组的互相交流。
第四条
双方鼓励民间文化领域专家的交流,并为研究者提供方便;双方鼓励民间文化团体之间互换资料、文献和出版物,并相互参加在此领域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双方鼓励相互参加各自国家出版、图书馆界举办的研讨会、座谈会及图书博览会。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出版物和其它资料;双方鼓励在发展图书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七条
双方互派图书馆管理和公共图书馆领域的二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并继续交换出版物和目录。
第八条
双方鼓励互换文学、艺术、文化方面的出版物和资料(图书、目录、微缩胶片等),互相推荐优秀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必要时互换珍本的微缩胶片或者激光视盘。
第九条
双方鼓励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方面的国际科学会议,并交换科学出版物。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交流考古、艺术史、博物馆学、修复和书籍保护方面出版物,并互派三名专家进行为期十天的交流访问。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电影制作方面进行合作,鼓励电影商业机构互购影片。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并接待由一至三人组成的代表团。
第十三条
双方互邀对方参加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并接待电影代表团。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鼓励交响乐独奏演员和交响乐指挥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名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艺术展。一九九九年,中方在土耳其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一九九九年,土耳其在华举办“土耳其工艺美术展”。展览期间,双方互派一名随展人员。
第十七条
双方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作,并鼓励交流信息。双方交流各种关于知识产权协定、实行知识产权体制时产生纠纷的解决方法及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方面的资料、文献和出版物,并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会议互通消息。
第十八条
中方在一九九九年派四人版权代表团访土,土方在一九九九年派四人版权代表团访华,各为期一周。
第十九条
双方互换公共图书馆现行规定、人员、读者服务、图书馆分布和资料挑选方面的信息,并为具体实施互邀有关人士进行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将在一九九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周年、一九九八年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七十五周年和一九九九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奥斯曼文化和科学遗产起源七百周年纪念活动方面进行合作。中、土有关单位和组织(大学、学术机构和博物馆)在此范围内参与两国在科学和文化领域举办的活动,并为此提供方便。
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及签署交流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高校学者互访。访问目的、时间及人数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历史学家,特别是从事汉学和土耳其学学者之间的交流,并互换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需要,互派合同教师到对方国家的高等院校任教,为期一至二学年。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五个奖学金名额(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本国学生总数累计不超过5名)。双方根据需要互派研究生或进修生。录取工作按两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并根据对等原则,双方互派由二人组成的中、初等教育代表团和高教代表团访问,为期一周。
第二十七条
双方交换中、小学历史、地理教科书和地图,以便在各自历史和地理方面获取准确、公正的资料,并鼓励在此方面交换意见和进行合作。双方为开展工作在必要时将成立联合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教育信息、资料、科学出版物和文献。
第二十九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有关文凭、学业证书、学位和职称方面的信息资料,以便探讨相同之处和相互承认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
双方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准备就学的土耳其学生需要通过土耳其“学生选拔安置考试”方面达成一致。
三、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土耳其共和国总理府国家档案总局,根据两国现行规定和国际档案领域的惯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署合作协议,发展本领域的合作。
四、新闻、广播与电视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和阿纳多卢通讯社)之间进行合作。双方鼓励两国新闻职业机构的合作以及记者和专栏作家的交流。为加强接触和发展关系,双方鼓励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或类似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双方争取互送音乐节目及电视片供对方选用,并进行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八年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土,为期十天;土方于一九九九年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华,为期十天。
第三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五人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商签广播电视合作协议。
五、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进行体育交流,具体细节由两国的体育组织根据1997年10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体育交流协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鼓励派专家短期互访,互换文献,以便互相学习体育运动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加强交往,派团互访;双方交流青年工作经验、交换有关青年工作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六、费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接待国提供在其国家医院的免费医疗(大型手术、长期治疗、慢性病和镶牙除外)。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往承展国首展地点及展后运回国内的运费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承展国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和交通运输费用,包括随展人员的食宿、急诊和交通费用。送展国负担展品在国际运输中的保险费,展品移交承展国后,展品的保险费则由承展国负担。
七、总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规定的活动和交往将按照双方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进行;本计划的实施,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计划的人员互访和交流,派遣方需要提前将出访人数及逗留期限通知接待国,个人和代表团以及享受奖学金者的访问和交流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两星期将出访人员抵达的确切日期及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送展方应提前三个月向承展方提供展览的技术细节和其他资料。展品目录由接待方印刷。
第四十三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的其它交流项目的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在安卡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对交流计划的解释遇有分歧,应参考英文本,协商解决。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潘震宙 哈克塔内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