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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卫生和医学领域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卫生及医学领域在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具体包括:
(一)基层卫生(妇幼卫生、计划生育以及生殖卫生);
(二)医学科学;
(三)传染性疾病;
(四)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如下途径开展合作:
(一)交流信息;
(二)医学专家与代表团的交流;
(三)发展双边项目;
(四)派专家参加由缔约一方或双方组织的学术会议或研讨会;
(五)缔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开展上述合作之外的其他卫生和医学领域或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交换在缔约双方国家召开的有关处理卫生与医学问题的国际性会议或研讨会的信息。缔约一方根据对方的要求寄给对方上述活动中分发的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的相应机构应交流上述合作领域的医学文献等资料。

第五条



在本协议框架下参加学术会议或研讨会的缔约双方代表团和专家,派遣一方应承担其抵离邀请国的往返机票以及住宿和在该国境内活动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强(签字)                 阿卜杜拉(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