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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二○○二至二○○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为实施两国于1993年5月20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的交流,就2002--2005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艺术团组应邀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主要文化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戏剧、音乐、舞蹈和视觉艺术等领域进行如下交流:
(一)互派一5人音乐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二)互派一5至6人艺术家代表团,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三)互派小型艺术团组在中国和以色列进行演出。
(四)互派3至4名演出管理人,访问时间不超过7天。
(五)互派一个乐团。
第五条
双方对中国音乐家协会和以色列作曲家联盟之间业已存在的关系表示满意,希望这两个组织本着已经达成的谅解将进一步加强联系。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音乐学院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互派一音乐学院院长或讲师,进行为期7天的访问。
第七条
双方鼓励独奏演员或指挥家的交流。中方将邀请一名以色列指挥家来指挥一中国乐团,以方将邀请一名中国独奏演员演出或指挥家指挥一以色列乐团。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学院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邀请对方一名客座艺术家,举办关于表演艺术的研讨会和大师班,时间不超过7天。
第九条
以方希望组派一个舞蹈团参加将在中国举办的某一国际舞蹈节。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以方希望组派一个室内乐团到中国进行演出,并有兴趣参加在北京举行的一年一度的音乐节。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戏剧学校间的合作并将协助剧本的翻译和创作。双方将促进两国木偶剧团公司之间的合作。在这方面,以方提议组派火车剧团公司来华进行一系列演出。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对等的基础上进行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包括出版物和数据的交流。

二、博物馆与展览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档案馆和类似机构间直接联系。双方还将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考古学家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愿提及陕西考古研究所和希伯莱大学考古系之间的成功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两项艺术展览。每项展览有2名专家随展。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办书籍和图片展览。以色列博物馆已经建议在中国举办一次展览。该展将包括爱因斯坦的作品和原始文件。该博物馆还愿意举办中国明清时期的书法展。展览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以方愿意告知中方,以方有兴趣参加将在北京举行的国际画展。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八条
以色列DIASPORA博物馆有兴趣在中国举办“在中国的犹太人历史”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电影与电视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制作单位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二十条
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举办全国电影周,并互派团组参加电影周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电视台播放反映对方国家不同文化的节目。以方将接待一个中国电视摄制组,拍摄以色列文化的各个方面。

四、文学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并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
第二十三条
双方邀请对方国家参加各自的国际书展。2003年国际书展将在耶路撒冷举行,北京国际书展每年5月举办。参加上述展览的费用和其他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计划执行期间,双方互派5人新闻代表团互访,为期10天。
第二十五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5名作家和文学翻译家。

五、教育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双边合作与交流,促进两国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二十七条 团组互访
(一)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5至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5至7天的访问。
(二)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5至6人大学校长(或院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5至7天的访问。
(三)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国内的费用。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交流
(一)双方同意,每年互换3人/年的奖学金名额。授予奖学金的资格和标准应遵循各国关于接收外国留学生的相关规定。
(二)双方应对愿意研究对方国家社会、历史、文化和语言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
(三)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自费留学,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四)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和大学向对方国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为他们的学习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学术交流
(一)双方鼓励本国的大学、研究机构和重点实验室与对方国家的相应单位在教学和研究方面进行合作。
(二)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各自所需互派教授、专家和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项目。
(三)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互换最新的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并联合组织学术研讨会/会议。
第三十条 语言教学
(一)双方将在本国全力鼓励对方国家语言和文化的教育。
(二)每年中方向以色列的大学提供一个为期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用于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的教育专家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学术会议,以便相互交流在教育发展中的成果与经验。
第三十二条 互相承认学位和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六、体育与青年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中国和以色列青年间的交流,并对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以色列全国青少年公共交流理事会之间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期望这些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将不断扩大。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从事文化和社会活动的青年组织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运动和体育教育方面进行合作,并将寻求各自体育部门之间的直接联系和更密切合作。此合作的内容和细节由双方主管部门间直接制定。双方对1995年签订的体育合作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
总则和财务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到对方国家访问的代表团和个人:
(一)派遣方将承担国际旅费。
(二)接待方将承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并确保提供入境签证。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在批准程序上提供便利并支持本计划中包含的文化活动,及将文化活动带到省级城镇和周边地区。
第三十七条
除本计划条款中另有规定或另有协议外,以下规定适用于互办展览:
(一)派遣方负担展品运达对方国家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本国的运输费用。
(二)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到其他地方展出的运输费用,包括布展、宣传和目录印制费用。
(三)派展方负担展品在运输和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四)如派展方选送的展品受到损坏,接待方将向派展方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以便派展方向相关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由此引起的收集材料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五)接待方为保护展品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接待方负担随展专家的生活津贴。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每年的12月互相交流来年详细的意见一致的计划。
双方同意于2005年下半年在耶路撒冷签署新的年度计划。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文化和教育领域内其他交流项目的实施。对本计划未尽事宜,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相互谅解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计划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以 色 列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蒲     通                      丹.基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