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并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鼓励互派民间歌舞、音乐、戏剧、芭蕾、马戏演出团体及单独的艺术工作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巡回演出、艺术节和其他的文化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在造型艺术领域的合作,互换艺术展览和民间艺术作品展,互换艺术家和民间手工业艺人代表团,互换艺术理论家及传统民间艺术专家。
第三条
双方将全力支持两国主要的图书馆、博物馆及保护和修复文化历史古迹的教学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将在音乐、戏剧、电影、造型艺术、民间创作、古迹的维修和保护、图书馆和博物馆事业领域互换代表团及科研人员,交流经验,参加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互办电影领域的活动,并根据相关章程支持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创作联盟、作家协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七条
双方将互换文化部代表团,讨论文化合作方面的现实问题。
第八条
按照与相关机构达成的协议,二○○三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俄罗斯文化节,二○○四年在俄罗斯联邦举办中国文化节。
有关准备和举办文化爷的具体时间、组织原则和财务条款,双方将签署单独的议定书。
第九条
二○○三年中方派出,俄方接待中国“新丝路”模特团和苏州刺绣展参加庆祝圣彼得堡建城三百周年活动。
第十条
二○○五年双方互换一个艺术团(五十人以内,十天)和一个艺术展览(随展两人,十五天)。
第十一条
双方将支持并积极参与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开展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除非特别规定,其财务问题将按对等原则解决,即,派出方负担代表团和艺术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艺术团的道具、演出服装和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费用(包括住宿、膳食、国内交通、文娱活动、翻译、紧急医疗服务、组织演出、租赁场地及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
第十三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互换展览时,财务问题及相互义务,(展品的运输和保险费用,清关及仓储费,展品安全保障)将在每一具体条件下由双方有关单位协商,并单独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派出和接待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议定书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双方将定期轮流召开俄中教文卫体合作委员会文化合作分委会会议(不少于一年一次)。
第十六条
双方可以按照商业原则举办文化活动,其举办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亚历山大.戈卢特瓦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