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乌克兰文化艺术部二00二年至二00六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乌克兰文化艺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人民之间的文化联系,促进中国和乌克兰人民之间的信任、相互理解和友谊,根据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文化部代表团(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
--二○○二年在中国举办“乌克兰文化日”;
--二○○三年在乌克兰举办“中国文化日”。
包括官方代表团在内的参加文化日的人数为五十人以内。有关举办文化日的具体条件和日期,将由直接组织者协商并签署有关议定书。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下列途径支持和加强合作,并促进互派文化、艺术领域专家:
--建立两国音乐和戏剧组织直接联系,促进艺术团体、创作协会、图书馆、博物馆之间、优秀文化艺术家之间和高等艺术院校之间的合作。
--两国艺术团体和个人参加在中国和乌克兰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艺术节及其他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
中方派出,乌方接待:
--中国造型艺术展,随展两人,两周。
乌方派出,中方接待:
--乌克兰现代艺术展,随展两人,两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故宫博物院和乌克兰国家艺术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六条
双方继续进行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乌克兰国家国会图书馆之间的国际图书交换(期刊、词典、参考资料、会话手册、国情问题文献等)。
第七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文物保护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以交流经验。
第八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包括根据访问日程到其他城市访演的费用;提供翻译和组织文娱活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所有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费用。
第九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并负责制作广告宣传材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布展和撤展及国内运输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包括根据日程安排到其他城市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双方互派展览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第十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具体事宜将由直接组织者协商并签署协议。
第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计划于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乌克兰文、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歧义,以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乌克兰文化艺术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尤里.比特罗维奇.博古茨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