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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教育合作协定(200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能力和共同的利益,为通过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双方关系及两国教育主管部门和合作单位之间的联系,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条

教育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重点高校建立发展合作关系。合作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资金安排。
双方将鼓励中马教育和培训机构及大学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开展中学后教育、职业教育以及大学教育的专业交流。
双方将考虑在欧盟教育项目框架下开展双方都适合且共同感兴趣的教育合作。
双方将鼓励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或学者以互利为基础,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条

互换留学人员

双方将努力扩大相互间的学生交流,并将为此提供更多数量的奖学金名额。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3人/年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即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本国学生总数累计不超过3人)。奖学金的接受办法和奖学金标准按照各自国家的规定办理。派遣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向对方国派遣大学生、研究生或进修人员。
中方指定的学生应该达到马耳他大学的入学要求。
马方指定的学生应该达到中国大学的入学要求。
双方鼓励本国的自费留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此类活动应有组织地进行,并应通过各自国家合适的机构完成。

第三条

语言学习

双方认为相互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是进一步发展双方合作的手段,为此将鼓励学习对方的语言和文学,并将寻求合作途径提高各自国家教授对方语言的质量。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将考虑向马方有关教学机构派遣中文教师。
马方教育主管部门将为中方派遣的中文教师提供免费食宿。

第四条

信息交流

双方认为及时交流教育领域的信息,特别是有关教育改革、科研发展方向等方面的信息,对进一步增进双方了解和促进双方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双方同意促进和加强彼此在教育领域的信息交流。

第五条

负责机构

双方负责本协定实施的机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马耳他教育文化部。

第六条

费用

除非另有协商一致,双方将各自负担由实施本协定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实施

双方将委托各自驻对方国家大使馆与对方国家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本协定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生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双方将通知对方是否愿意延长三年或建议修改。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长
陈至立        博奇
(签 字)      (签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能力和共同的利益,为通过教育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双方关系及两国教育主管部门和合作单位之间的联系,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条

教育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重点高校建立发展合作关系。合作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资金安排。
双方将鼓励中马教育和培训机构及大学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开展中学后教育、职业教育以及大学教育的专业交流。
双方将考虑在欧盟教育项目框架下开展双方都适合且共同感兴趣的教育合作。
双方将鼓励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或学者以互利为基础,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条

互换留学人员

双方将努力扩大相互间的学生交流,并将为此提供更多数量的奖学金名额。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3人/年奖学金留学生名额(即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本国学生总数累计不超过3人)。奖学金的接受办法和奖学金标准按照各自国家的规定办理。派遣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向对方国派遣大学生、研究生或进修人员。
中方指定的学生应该达到马耳他大学的入学要求。
马方指定的学生应该达到中国大学的入学要求。
双方鼓励本国的自费留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此类活动应有组织地进行,并应通过各自国家合适的机构完成。

第三条

语言学习

双方认为相互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是进一步发展双方合作的手段,为此将鼓励学习对方的语言和文学,并将寻求合作途径提高各自国家教授对方语言的质量。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将考虑向马方有关教学机构派遣中文教师。
马方教育主管部门将为中方派遣的中文教师提供免费食宿。

第四条

信息交流

双方认为及时交流教育领域的信息,特别是有关教育改革、科研发展方向等方面的信息,对进一步增进双方了解和促进双方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双方同意促进和加强彼此在教育领域的信息交流。

第五条

负责机构

双方负责本协定实施的机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马耳他教育文化部。

第六条

费用

除非另有协商一致,双方将各自负担由实施本协定引起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实施

双方将委托各自驻对方国家大使馆与对方国家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本协定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生效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双方将通知对方是否愿意延长三年或建议修改。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耳他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长
陈至立        博奇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