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内政
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与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以下简称马方),为加强中医领域的密切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同意把关于建立一个为马耳他人和非马耳他人提供中医培训和医疗服务的地区性合作中心的项目继续下去,并命名为“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中心将继续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心的支持。
第二条
1.中心的中医教学和医疗工作,由中方选派三名医学专业水平合格,经验丰富和英语流利的专家担任。
2.中方还负责选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选派下述第3款所列以外的一至二名辅助人员。
3.马方负责选派辅助人员,即一名护士,一名接待员和一名清洁工。
第三条
1.中心将根据马耳他的法律举办为期三个月的培训班,招收具有二至三年毕业后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和医辅人员,以及短期的时间不超过四周的培训班,招收已受过针灸培训并愿提高其临床经验的针灸师。
2.中心的三个月培训班学员合格者的结业证书,将由中心和中国卫生部认可的,并且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南京中医学院联合签发;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证明,将由中心单独签发。
3.中心也将为其他中医爱好者提供短期科普培训。
4.中方将在马方的支持下宣传中心,以求学员有定期来源。
5.中心将在圣.鲁克斯医院协同下开展业务,并可使用该医院的针灸科设施从事培训工作。
6.一旦马耳他大学提出要求时,中心将与马耳他大学合作进行中医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1.马方提供中心所需足够用房(条款待商定)和提供非医疗性设备,并负担其费用。
2.中心正常工作所需的教学医疗设备、教材、教学用辅助物品、药品、汽车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设备由中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3.中心开业后增添和更新上述设备和物品的费用,将从中心的收入中支付。
第五条
1.中心由双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领导管理,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地研究决定中心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问题,其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方选派的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委员会发出的总方针指示组织进行。
2.管理委员会由四人组成,双方各出两名,主任委员由双方代表流轮担任,一年轮换一次,首届主任委员由马方代表担任。
第六条
1.中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开始阶段,双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支持中心的发展,中心应努力在适当时间内实现财政自给,不依赖任何一方的投资。中心在实现纯盈利后,其年净收入将投资于中心。
2.中心将收取合理的学费和医药费,作为中心有效运营和发展的收入来源,其标准由管理委员会考虑当地和国际上的因素后确定。
第七条
1.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中心有足够收入之前由各派出方支付;在有了收入但收支尚不能平衡时,中心将支付他们一定比例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各派出方根据第二条的承诺补发;从收支平衡以后,工作人员的全部工资均由中心支付。
2.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管理委员会参照同等资格的政府公职人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中心基本上为非赢利性的医疗教学机构,马方将向主管部提出建议免征中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提供中心的各种设备、物品和中心开业以后从中方购买的作为更新和增添目的的医疗教学设备和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免征中方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1.中方工作人员往返马耳他的国际旅费及四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中心支付。
2.中方和马方工作人员享有双方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3.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满十一个月后将给予一个月的,包括旅途时间在内的带薪回国休假,其往返中国的普通舱机票费由中心支付。如他们不愿回国休假,其配偶可来马耳他探亲一个月,往返马耳他的普通舱机票费由中心支付。
4.如果中心没有足够资金时则所需的开支将由派出方负担。
第十条
1.马方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发放中心诊所营业所需执照和为中方工作人员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证出具必需的介绍信。
2.中方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应遵守马方各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1.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生病,马方将免费提供政府医院和诊所的医疗。
2.中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马耳他期间,如万一因工作或不幸事故发生部分或全身伤残,或万一死亡,马方将负责协助中心办理一切善后事宜,有关费用将由中心负担。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将适用于这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1.本协议的期限为两年,从中心举行正式开幕仪式之日算起。
2.如一方提议延长中心的合作期限,应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新的合作协议。
3.双方如认为,中止协议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中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与此同时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签订的中国医疗卫生对外技术合作公司和马耳他卫生局关于开展针灸领域的合作协议及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他们签署的关于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的会谈纪要停止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在波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万一有疑问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
代 表 代 表
张文康 约翰.理佐.诺迪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