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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民族文化遗产部2003-2005年文化合作计划
(本计划从签字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民族文化遗产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中国和匈牙利人民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文化关系的愿望,根据1987年6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协定,制订2003-2005年文化合作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交流
1、双方鼓励各自的艺术家、创作人员和文化专业人员互相邀请参加在本国举办的艺术节和比赛,及其它国际文化艺术活动。
2、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广播、电视及电影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3、双方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匈牙利匈中友好协会发展合作关系。
4、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文化代表团,进行谈判和考察(5人,5天)。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团和展览。为保证以适当的条件做好接待工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事先协商。在此框架内
A、中方派出:
-歌舞团(35人,3场,7天);
-艺术家小组(15人,3场,7天);
-艺术展览(民族工艺品展,2人,14天)。
B、匈方派出:
-艺术团(35人,3场,7天);
-艺术家小组(15人,3场,7天);
-艺术展览(民族工艺品展,2人,14天)。
二、博物馆及文物保护合作
6、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和公共收藏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一个4人代表团访匈1周,匈方派一个4人代表团访华1周。
7、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的合作,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3名专业人员,为期1周。
三、文学和艺术组织交流
8、双方促进两国作家协会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一个5人作家或翻译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不超过7天的访问。
9、双方支持两国艺术专业人员、艺术专业组织、创作协会(如:戏剧、美术、音乐、电影、工艺美术、摄影等)进行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专业人员和代表团进行交流。派出和接待的条件由双方有关部门直接商定。
四、一般条款
10、派出方最迟在出访人员抵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代表团的组成、出访人员简历、访问要求及工作语言。接待方自接到通知时起1个月内给予答复。
11、派出方接到答复后,最迟在出访者抵达前2周将确切抵离时间和航班通报接待方。
12、艺术团出访时,派出方最迟在艺术团抵达前2个月将所需的宣传广告材料以及节目单提供给接待方。
13、举办展览时,派出方最迟在开幕前3个月将有关展品的英文资料(介绍、展牌、目录清单和图片)以及展览的技术资料提供给接待方。
14、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现有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
五、财务条款
15、关于交换代表团、艺术团和专业人员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出访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国际往返旅费,以及个人行李(演出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运费。
接待方向本计划内的来访人员提供最低相当于三星级饭店的住宿、膳食,为执行已商定的日程所需的国内交通、翻译及急诊医疗。
派出方负担为执行本计划需寄送的印刷品、专业资料、介绍等的邮费和运费。
派出方承担进行短期(不超过1个月)考察的来访人员的保险。
接待方支付与演出有关的所有费用。
16、交换展览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展品运抵及运离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运输和展览期间的保险费。
--接待方支付其境内的运输、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和保卫费。
--展览结束时,接待方支付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接待方负责展品适当的安全保卫。展品如有损坏,接待方有义务向派出方提供有关经过的备忘录,以便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使用。
--接待方负责提供展厅,支付展厅租金和必要的宣传费(包括介绍材料和请柬的印刷费,以及广告费)。
--如有与上述条件不符的情况,双方经直接磋商签署单独的合同确认。
--对随展人员的接待,双方按照第16条执行。
17、为扩大文化合作,双方支持两国文化艺术组织建立联系和举办交流计划外的交流活动。
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艺术团的演出费及其它财务开支,由双方的筹办单位直接商定。
18、国际性活动的财务细则如下:
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性会议、艺术活动时由双方各自负担的费用,由活动的主办者确定。同时根据互利的原则,双方相互提供财务上的优惠。
本计划从签字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有效。
本计划于2003年1月27日在布达佩斯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匈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共和国
文化部代表                             民族文化遗产部代表
赵希迪                               科奇.拉斯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