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文教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1995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匈牙利共和国文教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中国和匈牙利人民之间的友谊,发展两国文化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八七年签订的中、匈政府文化、科学和教育协定,签署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合作计划。 一、文化和艺术 1.双方促进各自的艺术家、创作人员和文化专业人员互相邀请参加本国的或国际性文化艺术活动。 2.双方促进出版界进行直接合作,互寄出版计划和推荐翻译的作品目录和专业人员的交流。具体细节,将由双方直接协商。 3.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影、电视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4.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时间内中方派一个二人博物馆代表团访匈一周,匈方派一位博物馆专家访华二周。 5.在本计划时间内,双方商讨互派一个美术展的可能性。具体细节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双方支持计划外的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的展览项目。 6.双方探讨在本计划时间内交换一个不超过二十人艺术团的可能性。访演时间取决于具体协议,但不少于十天,具体细节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7.双方在本计划时间内相互提供四人周的时间,用以代表团和专业人员为文化合作而参加活动,进行谈判和考察。 8.双方支持匈中友协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展合作关系。 二、创作协会 9.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间的合作,并在本计划时间内互派作家或翻译家一人,为期二周。 10.为加强两国文学界的交流,支持把匈牙利文学作品译成中文的工作,匈方将向一位擅长翻译匈牙利文学作品的中国专业人员提供六个月的奖学金。中方考虑在对等时间内接待一位匈牙利翻译家的可能性。细节问题由双方直接商定。 11.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团体、创作协会之间(如:戏剧、美术、音乐等)进行直接合作。 为直接发展中、匈文化关系,双方保证120天的时间用于艺术人员进行专业交流。派出和接待条件将直接协商。 三、一般条款 12.派出方最迟在出访人员抵达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代表团的组成、个人简历、访问要求及工作语言。接待方从接到通知时起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13.派出方接到答复后,在出访者抵达前两周将确切的抵离时间和航班告接待方。 14.艺术团出访时,派出方最迟在艺术团抵达前两个月将所需的宣传广告材料、节目单提供给接待方。 15.举办展览时,派出方最迟在开幕前三个月将有关展品的全部文字材料(中文、匈文或英文的介绍、展牌、目录清单、图片),以及对展览的技术要求提供给接待方。 16.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一方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现有条款,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谈。 四、财务条款 17.关于交换代表团、艺术团、专业人员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出访者至接待方首都的国际旅费,以及个人行李(演出道具、服装、乐器等)的运费。 接待方向本计划内的来访人员提供住宿、为执行已商定的日程所需的国内交通、翻译人员及急诊就医。 为执行本计划需寄送的印刷品、技术资料、介绍等的邮费和运费由派出方负担。 18.匈方向中方代表团每人每天提供1200福林,为艺术团每人每天提供1400福林的生活费。 中方为匈方代表团提供膳食,此外发给每人每天8元人民币的零用费、发给艺术家每人每天10元人民币的零用费。 进行短期(不超过一个月)考察的来访人员保险由派出方承担。 接待方支付与演出有关的所有费用。 19.对进行商业性演出艺术团的演出费和其它费用,双方通过主管部门商定。 20.交换展览的财务细则如下: 派出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的运输费。展品回国运费亦从接待方首都付起。接待方支付其境内的运输、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和保卫费用。 展览结束时,接待方负担包装、存放、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展品的往返运输及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由派出方支付。 接待方相应地负责展品的安全和保卫。展品如有损坏,接待方有义务将有关经过写入备忘录,并交给派出方,以便派出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使用。书就备忘录的费用由接待方支付。 接待方负责提供展厅,支付展厅租金和一定的宣传费(包括介绍材料和请柬的印刷费,以及广告费)。 如出现与上述条件不符的情况,双方经直接磋商后签署专门的合同确认。 对随展人员的接待按照第17条执行。 21.对国际性活动的财务规定如下: 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性会议、艺术活动所涉及到的双方费用问题,由活动的主办者确定。同时根据互利的原则,双方提供财务上的优惠。 本计划从签字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效。对于本计划有效期内未能执行的条款,只有在双方同意后才能推迟执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在布达佩斯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匈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匈牙利共和国文教部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洪蒂.玛利亚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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