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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1994年3月20日)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
缔约国一方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对来源于保险业务取得的利润征税。
二、关于第八条:
本协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1991年9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海运协定第十八条有关税收条款的执行。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列代表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1993年2月2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耳他政府代表
刘仲藜                             约翰.达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