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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1日
生效日期1973年11月21日)



中国科学院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建立科学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和兄弟般援助的原则,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进行全面的科学合作。
第二条 双方互派科学工作人员考察科学研究方面的成就,交流经验,在解决各自确定的科学问题和组织工作上互相帮助并作科学讲座和报告。
第三条 双方在初级科学工作人员的进一步深造和专业化方面,互相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条 双方根据可能,在交换科学资料、以各种语言出版的科学刊物不断补充双方的图书馆、定期出借图书和科学情报资料(复制照片和各种科学刊物的显微影片)等方面互相提供必要的帮助。
双方图书馆通过直接联系交换和出借书刊。
第五条 双方互相邀请对方科学工作人员参加各自组织的重要的科学活动(各种学术会议、例会、讨论会、科学专题会)。
第六条 双方将尽力支持对方加入国际科学组织,并在这些组织中以及在国际科学会议上密切合作。
第七条 双方派遣到对方的科学工作人员,应遵守接待国现行的法律和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双方派遣科学工作人员的往返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九条 双方根据本协定,每一至二年制定一次执行计划,该计划由双方代表轮流在北京或地拉那商订,也可以用通信的方式商订。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如任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声明希望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即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经双方商定,可以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科学院代表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院代表
郭 沫 若            阿列克斯.布达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