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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1996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为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进行合作与交流,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大学和高等学院之间加强现有的合作和交流。
北京大学和地拉那大学将在互换教材、教学大纲以及公开出版物方面合作并给对方以协助。
第二条 在计划期间内,双方互换2~3名奖学金生在对方大学学习语言或其它专业,或者大学毕业后进修。
第三条 双方将在本计划期间鼓励互换教育专家,以便了解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互换语言文学专家在对方国家大学或其它高等学校任教。具体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高等教育领域内以及在双方感兴趣的科研领域内举办讲学活动并交流经验,互相邀请参加在自己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国际性科学会议,并尽可能协助对方参与此类活动。

第二部分 文化艺术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和艺术家组织之间进行合作,鼓励交换艺术作品,创造参加各种国际艺术比赛的条件。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互换一个造型艺术展览,随展人员2名,展期为7至10天。
第七条 阿方将于1997年派出一个小型古典音乐小组赴中国演出,为期7至10天。
第八条 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一个由12名古典音乐家组成的音乐家小组赴阿尔巴尼亚演出,为期7至10天。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互换图书目录、期刊以及对方感兴趣的出版物的影印件。
第十条 双方鼓励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体育部门商定。

第三部分 广播电视和新闻


第十一条 双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总局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在广播电视领域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中方将保证协助阿尔巴尼亚专家在电影领域内的技术进修和深造,为此:
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派出2名电影专家参加阿尔巴尼亚电影节;
2.双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在自己国家首都举办对方国家的“电影日”活动。
第十三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与可能互派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视纪录片和故事片节,为期10天。
第十四条 中方将在1994年10~11月签署的中国广播电视公司代表和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代表之间达成的谅解信的基础上,愿意协助阿方进行电台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在此范围内:
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向曾经于1996~1971年期间按照中国工艺技术安装起来的地拉那广播电台发射台提供零配件以及现代化的录音与存档设备。
2.中方可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租用阿方电台的空闲线路向第三国方向转播自己的广播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派出1~2名记者互访,为期10天。

第四部分 一般规定和财务规定


第十六条 本计划内的各项活动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
第十七条 依据本计划规定,派遣方至迟在其所派人员或团组启程前两个月将他们的个人材料、逗留时间、访问计划、掌握何种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方;至迟在启程前一个月将他们的准确行期、抵达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等事项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一般规定:
(一)关于留学人员:
每年4月15日前,交换奖学金生候选人申请材料;
每年7月15日前,互相通报录取结果。
(二)关于语言教师:
上年12月15日前,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申请;
每年4月15日前,提交教师人选材料;
每年7月15日前,发出聘用通知。
第十九条 为实现本计划中的各项活动,派出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在此范围内:
派遣方需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方面必要的英文资料和信息,以便接待方印制说明书,为随展人员或随展小组制定访问计划。
第二十条 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建议,安排本计划项目之外的活动,如经对方同意,这些活动将被视为本计划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依据自己国家的现行规定以及接待方的财务限定来执行本计划中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计划条款进行交换的人员或团组,其国际旅费由派出方承担。接待方负担他们在其境内的食、宿和交通费以及发生意外疾病时的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财务规定:
(一)关于留学人员:
接受方负担对方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医疗费及本国首都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按现行规定发放奖学金;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关于语言教师:
聘请方为教师提供带有生活设施的住房和免费医疗,并按现行规定支付月工资;派遣方负担到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二十四条 展览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派出方承担国际旅运费;
--接待方承担布展、广告和国内运输费;
--双方将关注展品的保护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的条款,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推迟执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源潮           斯塔罗瓦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