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在保卫世界和平事业中的合作,深愿建立密切的文化合作关系。兹决定签订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部长沈雁冰;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外交部长贝哈尔.什图拉。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应促进和协助各种科学机构、文化教育组织间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决定: 甲、鼓励翻译并出版缔约国对方著名的政治、科学、文学、艺术著作;鼓励缔约国双方科学、文学、艺术和教育工作者相互访问。 乙、互派留学生至对方高等学校学习。 丙、对缔约国对方的通讯社和报刊的记者的活动予以便利。 丁、举办有关缔约国对方文化学术的演讲,并尽可能通过报刊向本国公众报道缔约国对方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成就。 戊、协助并举办缔约国对方的戏剧、音乐作品、电影的演出;协助并举办介绍缔约国对方文化、艺术的展览会。 己、交换有价值的书籍、报纸、期刊、图片、唱片、艺术复制品和其他文化工作方面的资料。 庚、交换科学研究报告和资料。 辛、促进缔约国双方电影工作方面的合作。 壬、促进缔约国广播电台在文化节目上的合作,并交换广播特别节目的录音资料。 第三条 为实施上列各条所规定的内容,应于本协定签订后三个月内设立中阿文化合作联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双方相等,由缔约国双方政府任命。该委员会包括两个附属委员会,一个设于北京,一个设于地拉那。 各附属委员会均设一主席,由附属委员会所在国政府任命。各附属委员会应包括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三名和缔约国对方大使馆的代表一名。 第四条 联合委员会应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地拉那举行,其主席由双方轮流担任。履行本协定的具体工作计划,由每年召开的联合委员会制定,并由双方政府批准后,交由缔约国双方政府指定的机构执行。此项计划经由缔约国任何一方要求并经双方同意后,可加以修改或补充。 在必要时,工作计划可以不由联合委员会会议制定。在此情况下,缔约国双方可经由外交换文方式制定。 第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通知废止时,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六条 本协定应经双方批准,批准书在地拉那互换,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协定由缔约国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54年10月14日签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以中文、阿尔巴尼亚文、俄文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对于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沈雁冰(签字)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贝.什图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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