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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
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和体育方面合作的愿望,特签订本协定。

一、教育和科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艺术、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学校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交换代表团、科学家和专家,参加科学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根据各自的可能,为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奖学金;
交换科学和教育图书、教学器材和教学影片及其他教学材料。

二、文化和艺术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学、艺术、音乐、电影方面及图书馆、档案馆、出版社、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为此,双方将支持有关部门:
互派艺术团组、歌唱家和指挥;
举办艺术、图片、民间文化和手工艺品展览;
交换音响影视资料,互办电影日;
翻译并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科技著作和各种文化资料;
互派画家、音乐家、作家、图书管理专业人员、档案工作者、电影工作者和出版工作者。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台和电视台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体育部门在体育项目交流和体育教学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双方支持和推动两国通讯社、报社和其他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七条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向根据本协定的执行计划派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能完成任务。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三、总则


第八条 为了执行这一协定,双方代表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会见一次,检查执行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商签新的执行计划。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在双方书面通知对方已经本国法律批准后方能生效。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暂时执行。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其中一方不书面宣布协定无效,则本协定自行延长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雷兹.马利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