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11月4日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为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进行合作与交流,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大学和高等学院之间加强现有的合作和交流。 北京大学和地拉那大学将在互换教材、教学大纲以及公开出版物方面合作并相互协助。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2名奖学金生在对方大学学习语言或其它专业,或者大学毕业后进修。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互换教育专家,以便了解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互换语言文学教师在对方国家大学或其它高等学校任教。具体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科研领域内举办讲学活动并交流经验,互相邀请参加在自己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国际性科学会议,并尽可能协助对方参与此类活动。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之间互换有关教育方面的图书和资料。
二、文化艺术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和艺术家之间的合作,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交换,鼓励参加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比赛。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阿尔巴尼亚作家协会互派一个4-5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八条 中方于1999年在阿尔巴尼亚举办中国造型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7-10天。阿方于2000年在中国举办阿尔巴尼亚造型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7-10天。 第九条 阿方于1998年派出一个20人以内的古典音乐小组赴华演出,为期7-10天。中方将于1999年派出一个20人以内的古典音乐小组赴阿演出,为期7-10天。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互换图书目录、期刊以及对方感兴趣的出版物的影印件。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对应机构或体育总局商定。
三、广播电视新闻
第十二条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合作协定,将在广播电视领域进行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与可能互相邀请电影工作者和推荐影片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视纪录片和故事片节,为期10天。 第十四条 中方将在1994年10-11月份签署的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代表和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总局代表之间达成的谅解函的基础上,愿意协助阿方进行电台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在此范围内: 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向曾于1966-1971年期间按照中国工艺技术安装起来的地拉那广播电台发射台提供零配件以及现代化的录音与存档设备。 2、中方可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租用阿方电台的空闲线路向第三国方向转播自己的广播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在两社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的范围内加强交流和合作。
四、财务总则
第十六条 本计划的各项活动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 第十七条 依据本计划规定,派遣方至迟在其所派人员或团组启程前两个月将他们的个人材料、逗留时间、访问计划、掌握何种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方;至迟在启程前一个月将他们的准确行期、抵达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等事项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总则: (一)关于留学人员: 每年四月十五日之前交换奖学金生候选人申请材料; 每年七月十五日之前互相通报录取结果。 (二)关于语言教师: 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申请; 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交教师人选材料; 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发出聘用通知。 第十九条 为实现本计划的各项活动,派出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在此范围内: 派遣方需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方面的全部英文资料和信息,以便接待方印制说明书和制定随展人员或小组的访问计划。 第二十条 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建议,安排本计划项目之外的其它活动,如经对方同意,这些活动将被视为本计划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依据本国的现行规定以及接待方的财务限定来执行本计划中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计划交换的人员或团组,其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他们在其境内的食、宿和交通费以及发生意外疾病时的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财务规定: (一)关于留学人员: 接受方负担对方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医疗费及本国首都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按现行规定发放奖学金;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关于语言教师: 聘请方为教师提供带有生活设施的住房和免费医疗,并按现行规定支付月工资;派遣方负担到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二十四条 展览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 -接待方负担布展、广告和国内运输费; -双方将关注展品的保护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000年12月31日失效。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的条款,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推迟执行。 本计划于1998年11月4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