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至二○○二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1999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在文化、科学、教育领域交流的愿望,并根据1993年9月13日在卢布尔雅那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教育、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对方的兴趣和可能互换一个展览: 中方派出:中国绘画艺术展,2000年; 斯方派出:斯洛文尼亚民间艺术展,2000年。 第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3人的艺术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博物馆、美术馆的直接合作,包括互换专家,并支持两国的历史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就两国在文物的内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经验进行交流,特别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召开的第十六届大会上通过的严禁和防止文物的非法出口、进口和交易协议中涉及的防止文物的非法出口和交易方面的经验进行交流。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3人档案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为期5天的互访,交流在档案工作管理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由两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执行。 第六条 双方支持剧院、戏剧协会、歌剧芭蕾舞团之间的合作。双方互换: 中方派出:中国木偶演出小组,1999年; 斯方派出: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1999年。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2人的作家代表团,为期5天。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电影机构、组织及作者之间的直接合作。双方互办一次电影展。 第十条 双方鼓励民间艺术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国民间艺术团体商业性的交流。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艺术家和音乐团体之间的交流: 中方派出:中国京剧团,2000年或2001年; 斯方派出:斯洛文尼亚室内乐团。
二、科学和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支持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之间建立联系。 第十三条 双方在中斯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议定书的基础上,加强科技领域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四条 双方加强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高校之间的直接联系。鼓励卢布尔雅那大学考古系和北京大学考古系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十六条 双方继续支持在卢布尔雅那大学开设中文课程,探索在中国大学内设立斯语课的可能性。鼓励两国的语言学者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语言学术研讨会。 第十七条 双方每年互换2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进修生、研究生或学习对方国家语言专业的大学生。
三、其它领域的合作
第十八条 双方支持在体育和体育教学方面的直接联系。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四、一般性规定和财务规定
第二十条 互派代表团的一般规定: (1)派遣方应将有关访问的信息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 (2)接待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对方抵达日期至少六周之前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方做出答复; (3)派遣方在得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二十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一条 互办展览的一般规定: (1)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待方提供筹办展览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资料等); (2)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七天将展品送交接受方; (3)接受方将保证展品在本国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损坏等情况,接受方应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给予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责; (4)未经送出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二十二条 互派大学生、研究生、科学工作者或语言进修生的一般规定: (1)派遣方最迟应于每年4月1日前将留学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接受方;接受方最迟应在当年7月15日将安排结果通知派遣方;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根据接受国高校的学制安排。进修生的专业进修时间为一学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对语言水平不足者,接受方应提供语言补习条件。语言补习时间不计算在专业学习期限内。经商接受方同意,专业进修人员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进行专业进修。 第二十三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运费; (2)接待方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金; (3)在特殊情况下,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二十四条 互派团组的财务规定: (1)派出方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方负担艺术团组的住宿、膳食(包餐、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配备翻译、与访问内容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市内活动应配备专车);为确保演出所需的宣传工作的费用;在发生急病和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金; (3)在特殊情况下,接待方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二十五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至接受方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及保证展出所必需的组织宣传和技术费用,并对展品进行保险和国家担保; (3)双方将在每一次展览的随展人数上达成一致。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互派大学生、研究生、访问学者或语言进修生的财务规定: 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学习地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免收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并根据各自现行规定提供奖学金、生活费和紧急医疗费。
五、最后规定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活动。 本计划自双方交换批准该计划的外交照会之日起生效。自签字之日起本计划暂时适用。 本计划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在北京签署,每份用中文、斯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各种文本同等有效。 如有异议,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董俊新 塔尼亚.斯图尔姆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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