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二○○三至二○○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和发展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9年10月在布拉迪斯拉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30人艺术团,为期5~7天。如可能,双方应争取互换古典艺术团。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艺术展览,展期10~14天;派出方随展派出1~2名代表,为期14天。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1名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专家,为期10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2名文艺工作者进修,为期14天。进修的目的将由派出方在年初通知接待方,具体日期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家组织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5人艺术家代表团,为期7天。
第六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翻译家和出版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支持两国文学作品在对方国的翻译、出版。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派1个作家代表团:中方将派1个5人代表团访斯,为期7天;斯方将根据对等原则和本国实际情况派出35人天代表团访华。
第七条
双方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比赛和艺术节。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接待斯方1名艺术家作为观察员参加在中国举办的上海国际艺术节;斯方接待中方1名艺术家作为观察员参加布拉迪斯拉发音乐节。
第八条
双方支持两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专业和业余艺术团体及其它文化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九条
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双方相互交流音乐、戏剧、文学和艺术创作领域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协商后组织其它活动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
派出方: --负担所派人员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行李超重费)。 --负担展品抵达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费。 --负担展品运输和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派出方于开展前2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办展的技术要求和必要材料。 接待方: --负担机场费(必要时);国内交通、食宿费用,并根据本国财务和法律规定提供零用金。 --提供口译和笔译。 --按本国的国内法规负担急诊医疗费。 --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费和办展时所需的技术和宣传费用(包括海报、请柬)。 --出版展览目录由双方协商决定。接待方保证展品在本国境内的安全。一旦发生展品丢失或损坏,接待方应向派出方提供保险公司所需的一切与展览有关的必要材料和证明。未经派出方允许,接待方不得开始展品的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三年一月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斯洛伐克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斯洛伐克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鲁道夫.赫美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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