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延长“一九六一年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期限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商定将一九六一年七月七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六一年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有效期限延长到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罗、俄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对条文的解释有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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