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关于建立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并考虑到两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为最有效地利用两国不断增长的经济技术力量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由双方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委员会的双方主席将由各自国家政府任命。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发展; 二、扩大双方的换货贸易; 三、研究两国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研究委员会的决议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确定两国专业机构实施双方之间商定项目的措施。 第四条 一、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中国或罗马尼亚举行一次。会议由东道国委员会主席主持。 二、例会的日期和日程,根据委员会双方主席提出的建议,在例会前一个月商定。 三、根据需要,双方的顾问、专家和技术人员可以列席例会。 四、经委员会一方主席建议并经双方同意,委员会也可举行特别会议。 第五条 一、委员会在其例会上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决议和措施,列入会议议定书。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双方主席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通过决议和措施。 三、会议的议定书经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由委员会双方主席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在需要的时候,经双方同意,委员会可以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或临时工作机构。 第七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工作机构会议的费用,由东道国负担。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和其工作机构会议的议定书和其他文件,均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自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 登 奎 格.奥普雷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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