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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双方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和长期稳定地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本着《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发展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二、双方将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双方在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
双方重申,各国人民自己决定自己命运和自由选择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发展道路的权利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尊重;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妨碍国家关系的正常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罗马尼亚所选择的发展道路,关注着罗马尼亚在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所发生的重要变革,尊重其对外政策,赞赏罗马尼亚在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巴尔干、欧洲及世界和平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作的贡献。
四、罗马尼亚关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尊重其外交政策的选择,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所作的贡献。
罗马尼亚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
罗马尼亚坚持这一原则立场,不同台湾建立官方联系和进行官方往来。
五、双方决心,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尊重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支持加强联合国在解决人类面临的国际问题、维护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以及促进各国发展方面的作用。双方重申履行各自根据有关裁军、军控及核不扩散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双方将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和组织中的合作。
六、双方重申,在国际关系中不应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主张用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双方同意在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扩大磋商。
七、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双边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和扩大各个级别的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对话。
双方支持两国议会、政府、地方行政机关、民间组织和团体之间的相互接触与合作。
八、双方认为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愿意并将采取措施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促进双方在该领域中的合作。
双方将为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的经贸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两国企业、公司和企业家之间的直接合作,推动两国在工业、能源、包括和平利用核能、原材料、农业、建筑业以及金融等领域的合作,支持在相互感兴趣的领域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和相互投资,探索并鼓励各种新的经济技术合作途径和形式。
双方支持和鼓励在经济改革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在经济管理人才的职业培训方面的合作。
九、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特别是在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以及现代技术领域的合作,支持制订并完成共同研究纲要和计划,鼓励两国科研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支持学者和研究人员之间的交往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
十、双方愿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为贯彻联合国确定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战略贡献力量。
十一、双方支持并促进两国文化、艺术、教育、新闻、信息、旅游和体育领域的相互联系与合作。
十二、双方将加强在领事和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国公民之间的往来。
十三、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反对国际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走私,包括走私文物和濒危动植物种的斗争方面进行合作。
十四、双方声明,本声明的内容不影响两国在与第三国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罗马尼亚代表
李 鹏               扬.伊利埃斯库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于布加勒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