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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计划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和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 化



(一)采用本部门特有的手段,加强互相了解和全面介绍两国的艺术作品。本着这一愿望,双方将继续组织这类活动,以全面介绍各自的精神财富。
(二)双方将互相通报各自组织的文艺活动,邀请文艺界人士参加重要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艺活动(艺术节、讨论会等)。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各艺术创作协会或中心的专家和官方人士进行考察、交流经验,支持互换书籍、图片、幻灯片、电影、刊物和其他资料。
人数、部门、期限和时间将由双方共同商定。
(四)双方将支持图书馆、东方研究所之间交换书籍、杂志和其他视听资料,以及互派专家参加重要的文艺活动或交流经验。(在有效期内互派一代表团,三至四人,为期十四天)
(五)双方将鼓励互相翻译专业或文学著作。根据对等原则,邀请翻译工作者参加讲座、讨论会或其他感兴趣的活动。(在有效期内互换二人,为期十四天)
(六)双方将支持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组织书展(圆桌会议或其他活动),展览结束后,展品视可能提供给接待国有关文化部门。参展费用由派出方承担。
(七)双方支持美术、音乐、戏剧、古典或现代舞蹈、民间歌舞等部门的合作,支持有关专业机构、剧团、专业或业余演出团体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八)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以下艺术团、组和展览:
一九九四年
罗方派出:
--杰塔.布勒德斯库或其他画家的展览(随展一人,十四天)。
中方派出:
--艺术展(随展一人,十四天)。
双方将研究互派一杂技团的可能性(二十人,十四天)。
一九九五年
罗方派出:
--室内乐小组(四人,十四天)。
中方派出:
--室内乐小组参加九月举办的埃内斯库音乐节(四人,十四天)。
--双方将研究互派一个艺术展的可能性(罗史前文物展,中国古代艺术展)(随展一人,十四天)。
一九九六年
中方派出:
--艺术小组(十四人,十四天)。
罗方派出:
--布加勒斯特轻歌剧院艺术小组(十四人,十四天)。
(九)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博物馆和文物部门的专家小组进行考察和交流经验(文物修复等),(二人,十四天)。
(十)双方鼓励邀请对方参加比赛、艺术节、音乐或美术创作营地。
(十一)双方通过建立省、地方间的兄弟关系鼓励文化交流,以促进它们之间关系的发展。

二、教育、科学



(十二)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罗马尼亚教育部将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
(十三)双方将支持罗马尼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科学研究领域里继续交流。两国科学院的科学合作要落实到进行较长时间的考察上。
(十四)在即将签订的新协定的基础上,罗马尼亚研究技术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直接开展科技合作。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十五)双方将支持新华社和罗马尼亚通讯社以及两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发展合作。
(十六)双方将支持两国出版社及印刷厂之间的直接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个代表团,三至四人,十至十四天。
(十七)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罗马尼亚广播电视台将根据其现行的协定或议定书的规定进行合作。

四、档 案



(十八)双方将支持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罗马尼亚国家档案总局之间进行档案业务联系,互通情报,交换专业出版物,并根据可能互派代表团。

五、卫 生



(十九)双方将鼓励两国卫生和医学部门间的合作:互派专家进行短期考察,交换两国有关部门感兴趣的情报和文献资料,在医学会和生物医学研究所、传统医学中心等部门开展直接合作。为此,两国卫生部将直接签订定期合作议定书,并对这种合作做出详细的规定。

六、体 育



(二十)双方将支持两国体育部门发展体育交往、交流经验,互通信息。

七、一般规定



(二十一)双方至少提前三个月相互通报关于在本国举行的,对方感兴趣的代表大会、会议、汇演、国际比赛、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文化科学活动的消息。
邀请参加较重要的国内和国际活动的邀请信,至迟要在活动开始前二个月发出。邀请信上应写明由谁负担访问期间的交通和食宿费以及访问期限。被邀请一方至迟在活动开始前两周通知对方是否接受邀请。参加代表大会、会议、专题讨论会等费用,除邀请方提供特殊条件外,将按有关这些活动的规定负担。
(二十二)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其他人员时,至迟将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报告题目以及懂何种外语告知对方。
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知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二十三)双方要为对方人员提供方便,使之在该国现行规定允许范围内,在图书馆和科学机构中开展研究活动。
(二十四)为了进行展览会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
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到展出地点。
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所需要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帖等做必要的宣传。

八、财务规定



(二十五)本计划所列往来人员,包括艺术团人员和随展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直至接受方首都)
2.接受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费,还将负担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费。
(二十六)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2.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的运输费。
3.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国必须向送出国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使送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十七)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受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二十八)根据本计划规定交换的各种材料所需要的费用(乐谱、剧本、教科书、刊物、录音带、唱片、微型胶卷、图片等)以及这些材料的运输费用,均由送出方负担。
(二十九)明文规定外的其他交流项目费用的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三十)自费访问的有关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可根据派出方的要求代订客房、机车票、安排活动,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九、最后条款


(三十一)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他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三十二)本计划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文伯            乔治.廷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