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和恐怖活动领域的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进行合作,特别是下述犯罪: (一)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 (二)国际恐怖活动; (三)走私; (四)洗钱; (五)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 (六)伪造护照、签证和其他官方证件; (七)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品; (八)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九)诈骗; (十)计算机犯罪; (十一)其他跨国犯罪。 二、为打击上述犯罪活动,双方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应采取协调一致的警务行动,并相互提供人员、技术和组织支持。 三、如上述犯罪活动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或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后逃往对方国家,对方国家执法部门应对请求方有关部门提出的缉捕犯罪嫌疑人请求提供协助。 第二条 一、双方执法部门在各自国内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按照联合国制定的经一九七二年修正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一九六一年三月三十日在纽约签订,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日内瓦修订)、《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在维也纳签订)、《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维也纳签订)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巴勒莫签订),为预防和打击非法生产、贩运和贩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一)交换各类新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易制毒化学品的样品及信息; (二)交换参与非法制造、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人员情况,他们所使用的制造方法,藏身之处和运输手段,毒品和精神药物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相互组织专家和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交流训练技术和经验。 二、双方执法部门在合作中可考虑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 第三条 在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框架下,双方执法部门应交换以下情报和信息: (一)在一方领土内针对另一方的计划中的或已实施的恐怖活动; (二)恐怖组织及其参与计划、实施恐怖活动的成员及使用的设备; (三)阻止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必要方法。 第四条 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双方执法部门应就以下领域交换资料和信息: (一)在一方领土内正在策划、实施或实施后的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举的针对另一方的犯罪活动; (二)双方公民在对方国家的犯罪活动,或非法侵害对方公民的犯罪活动; (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法律法规; (四)本协议执行框架下双方执法部门都感兴趣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双方执法部门应特别就以下方面的工作经验进行交流: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 (二)犯罪记录系统; (三)关于非法贩运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及危险物品方面的法规; (四)出入境管理,包括打击非法移民; (五)道路、铁路、航运和民航安全管理; (六)查处和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对策和技术装备; (七)规范执法部门行动的立法; (八)警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 (九)缉捕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 双方应支持国际刑警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心局和国际刑警组织匈牙利共和国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合作。 第七条 一、根据本国法律法规,双方执法部门应共同制定并实施为预防和打击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犯罪活动的措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双方执法部门应组织侦查和搜捕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报结果。 二、本协议所指执法部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在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方面是指匈牙利内务部。为执行本协议,两部可以达成具体协议。 三、双方根据本协议指定负责信息接收与发送的执行部门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事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100741 电话:86-10-65203279,86-10-65204389 传真:86-10-65241596 匈牙利共和国方面: 匈牙利共和国国家警察国际执行合作中心 地址:布达佩斯塔维卡街4-6号1139号 电话:36-1-4435557,36-1-4435584 传真:36-1-3431767。 第八条 一、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框架内,双方执法部门交换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 二、在本协议规定的合作框架内,相互提供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以保护双方主管部门所收录的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 (一)根据书面请求,双方可相互提供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请求中必须指明需要的信息的范围及其用途。 (二)接收方只能将接收的信息根据提供方规定的条件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如果提供方提出要求,接收方需提供有关信息的使用情况。 (三)提供给另一方执法部门的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允许,不得提供给任何其他部门。 (四)在确认提供信息的必要性和符合国内法律规定后,提供方应该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如果确认所提供的信息有误或不应提供,提供方应立即通知接收方。接收方应根据提供方的要求立即将该信息更正或销毁。 (五)双方执法部门应对提供的信息提供有效保护,防止在未经授权下获取、改变和公布这些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个人信息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应根据各自国内法得到保护。 (六)在提供信息时,提供方应根据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指出销毁所提供信息的时限。请求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在接收信息时一经达到,接收方应将接收到的信息立即销毁。所有接收的信息应在本协议终止时予以销毁。 三、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可传送的资料包含: (一)犯罪案件情况简述或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人员身份(姓、名、曾用名、绰号或假名、出生日期地点、性别、国籍)及所用身份证明文件; (二)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个人特征、照片及DNA档案; (三)有助于辨认犯罪嫌疑人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依照本协议提供的资料,包括保密数据和信息在内的信息、样品和技术装备只能用于执法目的,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一、在执行本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对接收的信息和数据采取与提供方相同的密级和保护措施。提供方应注明保密信息的时限。 二、保密信息的标识及与其相对应的密级根据本协议的附件确定。 三、双方应授权各自相应部门在单独的履行协议中,具体规定依照本协议进行接收和传递保密信息的相应人员、物资、行政、通信和信息技术的保护措施,以及除标记密级外,数据的传递和处理要求。 第十条 一、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合作请求有损其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时,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请求。 二、一方全部或部分拒绝合作请求后,应当将拒绝的理由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根据本协议互派代表团(组)往返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如双方事先无协议,派遣方在接受国停留所需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第十二条 双方每三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举行会晤,交流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和讨论下一步的合作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根据各自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任何在解释、执行本协议中产生的分歧,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一、本协议自双方各自履行使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对方后第三十天起生效。生效日期应从接到后一外交照会之日起算。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如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期玉 兰佩特.莫妮卡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 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合作协议 第九条第二款的附件保密信息的标记及其密级
一、中方在提供信息的载体上标记如下: (一)密级为“绝密”的国家机密,标记为“绝密”。 (二)官方机密按级别分别标记为 1.“机密” 2.“秘密” 3.“内部”。 二、匈方在提供信息的载体上标记如下: (一)密级为“Allamtitok”的国家机密,标记为“Szigoruan titkos!”; (二)密级为“Szolgalati titok”的官方机密根据各自情况分别标记为 1.“Titkos!” 2.“Bizalmas!” 3.“Korlatozott terjesztesu!” 三、中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绝密”的信息,匈方应标记为“Szigoruan titkos!”,并依此进行处置; 中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机密”的信息,匈方应标记为“Titkos!”,并依此进行处置; 中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秘密”的信息,匈方应标记为“Bizalmas!”,并依此进行处置; 中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内部”的信息,匈方应标记为“Korlatozott terjesztesu!”,并依此进行处置。 四、匈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Szigoruan titkos!”的信息(等同于英文的“Top Secret”)在中方应标记为“绝密”,并依此进行处置; 匈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Titkos!”的信息(等同于英文的“Secret”)在中方标记为“机密”,并依此进行处置; 匈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Bizalmas!”的信息(等同于英文的“Confidential”)在中方应标记为“秘密”,并依此进行处置; 匈方信息载体上标记为“Korlatozott terjesztesu!”的信息(等同于英文的“Restricted”)在中方应标记为“内部”,并依此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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