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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增进两国科学和技术的合作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通过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互相帮助,以便利用先进的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发展中匈两国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条 科学和技术的合作将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之。
第三条 为实现第一条内所述之合作,并为准备向两国政府提出各种建议起见,应于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成立一中匈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两国政府各指派委员三人(共六人)组成之,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布达佩斯举行。
第四条 两国政府均有权派遣其所任命之三名委员中的一人驻于对方之首都(北京或布达佩斯),以便在有关履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之事务方面保持固定的和直接的联系。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愿将本协定废止时,则本协定即自动延期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签定于北京,共两份,每份以中、匈、俄三种文字书就,三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如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朱 学 范                 夏 法 朗 柯
(签 字)                   (签 字)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彼得.亚诺什同志,
尊敬的部长同志: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满之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以后,如在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部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柴 泽 民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于布达佩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特命全权大使
柴泽民同志
尊敬的大使同志:
我谨向您确认,我收到了您今日的照会一份,其内容如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三年十月三日期满之日起继续延长五年,以后,如在满期前一年,任何一方未通知对方废止该协定,则该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如蒙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你的复照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我谨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匈方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
大使同志,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彼得.亚诺什
一九六四年一月九日于布达佩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