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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黑龙江(阿穆尔河)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方便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保证和发展两国间可靠与稳定的全年交通,决定共同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黑龙江(阿穆尔河)界河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主桥”系指:双方将共同建设的跨越黑龙江(阿穆尔河)主河道的桥;
“界河桥”系指:主桥及其附属的引桥、卡尼库尔干汊桥和引道。
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界河桥的单位是:
中方为黑河市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黑河黑龙江大桥公司;
俄方为阿穆尔州政府和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市的开放型股份公司--金融建筑公司“桥”。
中方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俄方协调部门为:俄罗斯联邦运输部。
上述部门将协调落实本协定。
第二条
一、双方同意下列原则:
建设界河桥,不应改变黑龙江(阿穆尔河)水流的流向,引起界河改道并造成岸线和国界线走向发生变化,不应影响船只航行安全,不破坏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其他方面的安全。
主桥应共同建设。
主桥建成后,归双方共同所有、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界河桥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双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另行商定。
第三条 界河桥位于中方境内距黑河市7公里的长发屯和俄方境内距布拉戈维申斯克市7.5公里的卡尼库尔干村地区。
主桥位于中方岸边第一个桥墩台与俄方上卡尼库尔干岛上第一个桥墩台之间。主桥长约1000米。第一阶段主桥桥面宽应能保证布设两车道,通航净空高度为最高通航水位以上17米。
第四条 双方商定主桥分两阶段建设。第一阶段建设公路桥,第二阶段双方认为必要时,建设主桥的铁路部分或拓宽该桥的公路部分。
第五条
一、双方同意由俄方负责主桥的总体设计。界河桥的设计方案由双方共同审查确定;
二、考虑到两国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差异,双方商定在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时,注意相互协调;
三、各方的引桥(包括卡尼库尔干汊桥)、引道及辅助设施由各自负责建设,并应与主桥同步建成。
第六条 为保证界河桥的建设,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由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就与建桥有关的人员、货物、交通工具和施工设备的出入境手续等事宜制定简化过境办法,允许其在建桥区内从事与建桥有关的活动,并相互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本协定生效后,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就与有关建设界河桥的具体问题举行会谈,制定必要的条约文件。该条约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
第八条 界河桥的建设费用按如下办法承担:
一、建设主桥的全部费用由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建桥单位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建设主桥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上述建桥单位各自承担。
第九条 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协商解决在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界河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邦国               达维多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