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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2009年5月1日生效)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签署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之时,缔约双方的全权代表同意下述条款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除非缔约双方另行商定,本协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关于第三条
中方注意到,关于本协定第三条第五款,俄罗斯联邦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安排范畴。
三、关于第九条
在投资者将本协定第九条所提及的争端递交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机构之前,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方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用尽该缔约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该国内行政复议程序:
(一)应当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二)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投资者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不超过90天。如果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受理上述申请或在受理后90日内未予答复,相关投资者有权将该争端递交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机构;
(三)不应阻止投资者将争端递交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专设仲裁庭;
(四)不应取代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提到的仲裁程序和机构。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薄熙来        戈尔曼.格列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