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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与俄罗斯联邦运输部关于中国船舶经黑龙江俄罗斯河段从事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议定书
(1998年12月10日签字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在双方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在黑龙江和松花江利用中俄船舶组织外贸货物运输协议》的基础上,遵照中俄运输分委会海运、河运、汽车和公路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决定(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至十八日,圣彼得堡),就中国海船和江海两用船(以下简称船舶)经黑龙江俄罗斯河段运输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之间的货物达成议定书如下:
一、本议定书确定了中国船舶经黑龙江俄罗斯河段组织中国沿海港口和黑龙江、松花江内河港口之间货物(含大件货物)运输。
二、双方每年应在黑龙江开航前商定本航期货物的运输量。中方责成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哈尔滨市),俄方责成阿穆尔国家流域航道航行管理局(哈巴罗夫斯克市,以下简称管理局)协商有关中国船舶经黑龙江俄罗斯河段从事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问题。
三、为保证中国船舶安全航行,应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的请求,“管理局”应及时通报黑龙江俄罗斯河段受限区段的水深和净空高度。
四、中国船舶在黑龙江俄罗斯河段航行必须引航,并由“管理局”派国家领航员实施。
五、俄方应通过代理部门和公司根据中国船长的预先申请在哈巴夫斯克港、阿穆尔共青城港和马戈港提供加油服务并且保证中国船舶在上述港口进行船至船换装作业。
六、关于俄方对中国船舶经黑龙江俄罗斯河段从事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收费问题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解决,费率标准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管理局”另行确定。
七、俄方承认在黑龙江俄罗斯河段航行的中国船舶持有的由中国船舶监督部门颁发的船舶技术文件及其他文件。
八、双方在黑龙江俄罗斯河段的工作语言使用英语,包括货物单证。
九、非经俄罗斯主管当局批准,中国船舶不得在黑龙江俄罗斯河段停泊。如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可以停泊,但应向俄罗斯主管当局通报。
十、中国船舶在黑龙江俄罗斯航行时不应使用船舶无线电台发报。
十一、中国船舶通过黑龙江俄罗斯河段时如出现争议问题应由海事仲裁委员会解决(莫斯科)。
十二、本议定书仅适用于沿黑龙江俄罗斯河段在中国沿海港口和内河港口之间运输的中国船舶。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在黑龙江和松花江利用中俄船舶组织外贸货物运输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或者根据双方参加的现行国际公约和有关双边协议另行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俄罗斯联邦运输部
代 表          代 表
洪善祥          鲁戈维茨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