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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两国间现行有效协定适用于新划定国界地段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
根据二○○一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署,
协议如下: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生效后,中俄之间现行有效的在业已划定的中俄国界地区各领域合作的协定,应同样适用于该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中俄国界地段。
本备忘录自上述补充协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拉夫罗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