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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出版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合作议定书
(1995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出版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派出,白方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出版部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合作议定书》,三至四人,四天,一九九五年。
第二条 中方派出,白方接待:
--中国艺术团,不超过三十人,十天,一九九六年;
白方派出,中方接待:
--白俄罗斯艺术团,不超过三十人,十天,一九九七年。
第三条 中方派出,白方接待:
--中国民间工艺品展,随展二人,十四天,一九九五年;
白方派出,中方接待:
--白俄罗斯民间工艺品展,随展二人,十四天,一九九六年。
第四条 双方互派文化工作者代表团,五人,七天,一九九六年。
第五条 双方互派博物馆专家,三人,七天,一九九六年。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民间和地区间的文化艺术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七条 双方将邀请文化专业人员和艺术家进行考察,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活动。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包括图书、印刷资料的交换和图书馆专业人员的交流。
双方将派图书馆代表团进行互访,二至三人,七天,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七年。
第九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用;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对等基础上发给零用费;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费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费用。
第十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展品运抵接待方首都的国际运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维修、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成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第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在明斯克签署,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出版部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布捷维奇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