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下称缔约双方),
基于两国人民友好交往的历史传统以及业已建立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认识到深化中白友好交往和巩固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法律基础,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当前两国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维护欧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致力于维护中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长期稳定发展,提升两国各领域合作水平,
决心巩固和传承两国人民的世代友好,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长期稳定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以任何借口干涉对方国家内政。
第三条
缔约双方愿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对方所实施的经济发展战略。
第四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任何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
缔约双方均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不得允许任何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禁止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机构、组织和团体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白方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白方重申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及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
中方支持白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保障政治社会稳定所作的努力,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借口干涉白内政。
第六条
缔约双方重视开展双边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层访问在内的各层级会晤,定期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充分发挥中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及其各分委会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作用,全面均衡地发展双边各领域务实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双边协议和所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扩大经贸、金融、投资、科技、能源、航天、交通、信息技术、农业、人文以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此创造良好环境。
第九条
缔约双方充分利用中白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安全合作分委会等现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情报安全和警务领域的交流,在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势力,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贩卖人口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武器等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基于共同利益和每一缔约方的现实需要,将在军事及军事技术领域加强信任,扩大双边合作。这种合作不针对第三方。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体育、旅游、地方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新闻媒体、学术教育机构、文艺团体的友好交往。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创造必要条件,推动两国省州、友好城市加强友好往来和互利合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及本国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共同致力于维护和巩固欧亚地区和平与稳定,使本地区成为一个和平安全、持续发展、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磋商解决本条约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分歧。
第十六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本条约框架下,积极推动在双方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订新的双边合作文件。
第十八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缔约双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1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另行以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补充和修改,该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
本条约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日在明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白俄罗斯共和国代表
习 近 平 亚历山大.卢卡申科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