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提供大使馆馆舍的协议
(2004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白方”),根据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92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建交协议》就继续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及白俄罗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应有的居住和工作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方将位于北京日坛路东一街1号的建筑物及所属地皮免费提供给白方(建筑面积1961平方米,地皮面积4797平方米)用作白俄罗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馆舍。白方可将上述建筑物及所属地皮用作大使馆馆舍、大使官邸和白俄罗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馆员住宅。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白方将位于明斯克别列斯坚斯卡亚大街22号的建筑物及所属地皮免费提供给中方(建筑物面积2221平方米,地皮面积6854平方米)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馆舍。中方可将上述建筑物及所属地皮用作大使馆馆舍、大使官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白俄罗斯共和国大使馆馆员住宅。
第二条
房屋提供方所提供的房屋应该配备水、电、煤气和热力供给设备,且符合使用和安全的要求。
房屋大修的有关费用由房屋提供方支付。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房屋提供方在收费基础上保障水、电、煤气和热力供给。房屋使用方应按驻在国法律和当地有关标准及价格对上述服务支付费用。
如因房屋提供方国家相关部门责任引起水、电、煤气和热力供应中断(因上述部门例行维修引起供应中断不在此列),经有关方面协商应相应减少上述服务收费。
第三条
房屋使用方有责任维护所用房屋和设备的完整,保证其正确使用,并负责庭院绿化。因房屋使用方过失给房屋、设备、庭院地皮及院内树木造成损坏时,修复费用由房屋使用方承担。
房屋、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用由房屋使用方支付。
房屋使用方可根据需要,自行安装保安设备,并承担房屋的防火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方如对房屋进行改造,包括扩建以及拆除或更换设备,费用应自理并需征得房屋提供方书面同意。
建筑物及所属地皮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毁损,双方均不互相承担责任。所受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房屋使用方不得将所用建筑物和所属地皮转租和转让给第三者,或用于本协议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五条
双方之间因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和履行所发生的任何分歧,应通过双方谈判或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双方通过互相协商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签署专门的修改和补充议定书,议定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七条
双方商定,将不就2002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免费提供大使馆馆舍的协定》(1997年4月25日签署)期满后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期间使用建筑物及所属地皮问题相互提出收费要求。
第八条
本协议自最后一方书面通知完成该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如果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6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5年。
本协议于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在明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俄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协议在文字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副部长
于振起 格拉西缅科.亚历山大.米哈伊洛维奇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