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五年文化合作计划
(1995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方接待摩尔多瓦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四至五人,一周左右,第二季度。
二、双方互换民间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五人,十天,摩方拟于五至六月派出。
三、摩方邀请中国一个艺术团三十人在一九九五年八至九月期间参加“曼诺列艺匠”国际民间艺术节。中方将研究派团参加的可能性。
四、摩方将派一艺术团(三十人)访问两周,秋季。
五、中方艺术团在东欧演出时,欢迎访问摩尔多瓦。
六、中方同意接待摩尔多瓦的一个艺术展,十至十一月。
为了更好落实本执行计划,特制定下列规定:
1.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懂何种外语等告之对方。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之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2.为完成展览会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到展出地点。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柬等做必要的宣传。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以及国内运输费。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国必须向送出国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使送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
3.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组、随展人员及其他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直至对方首都);接受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费,还将负担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费。
4.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受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5.除已明文规定外的其它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它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在基希讷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摩尔多瓦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米哈依.波波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