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文化合作计划
(1993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互换两国文化部(部级)代表团。
二、双方互换一个文艺团组,中方接待摩芭蕾舞团。
三、双方支持互派团组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性文艺活动。具体事宜由有关部门另行商谈。
四、中国文联与摩有关组织互派民间文艺工作者五人访问,为期十天。
五、双方互换少儿文艺工作者考察小组五人,为期一周。
六、双方互换一个艺术展览,为期两周,随展两人。
七、双方互换一个少儿造型艺术展,为期十天,随展五人。
八、双方支持在电影、电视领域里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双方支持成立两国友好协会并开展交流活动。
十、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将互换四名留学人员,学制按接受方学制安排。财务规定:派遣方负担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方负担由首都到达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免收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医疗费,并按接受方的财务规定发放生活费。
为了更好落实本执行计划,特制订下列规定:
1.双方在派遣本计划中规定的人员时,至迟须于派出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懂何种外语等告之对方。接待方应及时通知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少在访问开始前一个月告之到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
2.为完成展览会的筹备和布置,送出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向接待方提供印刷展品目录所需的材料。展品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前十天运到展出地点。接待方应确保展览会的组织和安全所需的技术条件,并通过展品目录、海报、请柬等做必要的宣传。有关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送出国负担展品运至对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受国负担与举办展览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海关提货费、场地租金、广告费以及国内运输费。展品如有破损、毁坏或丢失,接受国必须向送出国提供有关展品在其国内受损情况的有关材料,以便使送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
3.本计划所列来往人员包括艺术团、组、随展人员及其他人员短期访问的费用按下述办法解决: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直至对方首都);接受方负担逗留期间的住宿、提供膳食和零用费,还将负担国内交通以及紧急医疗费。
4.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的布景、道具、乐器的往返国际运输费,接受方负担组织演出所需的费用。
5.除已明文规定外的其他交流项目的费用负担办法,由双方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开展其他活动和交流的可能性,包括经双方同意,由派出方提出要求并负担费用的活动。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在基希纳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文伯 布尔吉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