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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九至二○○○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两国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的文化合作,依据两国在文化与科学交往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制定本一九九九至二○○○年文化合作计划。
Ⅰ.科学与教育领域的交流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0月27日签订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俄罗斯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和1998年1月1日签署的科学合作计划继续合作。

第三条


双方继续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进行直接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俄罗斯联邦普通和职业教育部合作议定书》。
Ⅱ.文化与艺术领域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文化机构之间发展合作,组织戏剧、音乐和其它文艺团体以及演员个人进行巡回演出。该类巡回演出将根据有关团体直接达成的协议进行商业演出或者在对等条件下进行非商业性演出。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达成的协议互换文化珍品展览。举办展览的财务及其它条件将由展览组织者另行协商。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在各艺术领域(音乐、舞蹈、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等)交换专家。交换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

第九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文化工作者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比赛、艺术节、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文化院校开展直接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和俄罗斯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互派代表团以商讨文化合作问题并交流经验(6人,5天)。

第十四条


为更加广泛地相互了解文化与艺术,双方将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作曲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和建筑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俄罗斯作家协会、俄罗斯文学基金会和俄罗斯美术家协会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作家协会和俄罗斯作家协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就庆祝亚.谢.普希金诞辰200周年事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第十七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地区间作家建立创作联系(中国作家协会上海分会-俄罗斯作家协会圣彼得堡分会;中国作家协会天津分会-俄罗斯作家协会卡鲁加市分会)。

第十八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俄罗斯国际科学与文化合作中心、中俄友协和俄中友协系统的文化和科学合作计划的实施,其中包括:
--为中俄两国关系史上和文化生活中的纪念日举办活动,包括举办纪念亚.谢.普希金诞辰200周年活动;
--组织展览和艺术团体及单独表演家的演出;
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两国建立外交关系50周年和中国-俄罗斯友好协会成立50周年的纪念活动。
Ⅲ.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十九条


双方将协助电影领域的交流,通过在商业和非商业基础上交换影片促进各自国家电影艺术的普及。双方还将鼓励电影工作者和专家之间的会晤。

第二十条


双方将鼓励在对等条件下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协助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和本国电影节。
Ⅳ.大众媒介和图书出版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在电视和广播领域发展全面合作,包括共同生产电视、广播节目,交换反映两国生活、文化、科技和体育的各方面题材的电视广播节目、音乐录音以及青少年题材作品。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新华通讯社和俄罗斯通讯电讯社(俄通社-塔斯社)根据1997年11月签订的合作协定进行合作。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两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致力于以商业和非商业形式在本国进一步广泛普及对方国家出版的书籍和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关组织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和其它此类性质的活动。为此,中方向俄方通报定期举办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的举办日期和条件,俄方向中方通报定期举办的莫斯科国际图书博览会的举办日期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和图书发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促进图书出版项目的实施。为此目的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两国有关机构将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派代表团,派团的条件和时间将每次具体另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版权机构在商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以相互保障作者权益。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协助档案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和俄罗斯国家档案署于1995年10月20日所签协定基础上发展关系。
Ⅴ.体育、青年、妇女方面的交流

第三十条


双方将协助完成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和俄罗斯国家体育运动与旅游委员会签署的体育合作协定及其议定书。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单项运动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鼓励体育科研与教学单位之间的合作,介绍各方在体育科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交流培训运动人才的经验。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本国运动员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和国内比赛。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国家青年机构、社会性青年组织及青年专业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妇女团体之间进行多种合作,相互通报在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行动纲领》的落实情况;每年互派代表团,介绍地区间妇联活动情况;举办有关妇女、儿童方面文化交流活动。
Ⅵ.地区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六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之间全面发展文化、科学和教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Ⅶ.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可以实施符合本计划目的与任务的其它项目。
如果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一方希望修改某些条款,则这些问题将由有关机构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协助在1999年内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和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周年而举办的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十九条


为实施本计划,双方相应的部委和机构可以签订合作计划和议定书。

第四十条


在互换艺术团组时双方将遵循对等原则,就选择合适的艺术团组接待单位问题进行协商并就组织与财务条件达成一致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武 韬     瓦列里.季米特罗维奇.斯列金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