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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扩大两国在人文领域友好合作关系的意愿,根据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对等原则,中方在莫斯科设立“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俄方在北京设立“北京俄罗斯文化中心”。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其它城市设立文化中心。

第二条


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其它城市设立的文化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的工作。
北京俄罗斯文化中心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城市设立的文化中心在俄罗斯联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俄罗斯联邦独联体事务、俄侨和国际人文合作署负责北京俄罗斯文化中心的工作。

第三条


文化中心是双方派出的官方机构,享有法人权利,根据本协定和驻在国的法律和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文化中心的宗旨是全面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人民之间相互了解,推动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两国在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文化中心的职能是:
(一)开展符合其宗旨的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举办展览、演出、音乐会、研讨会、报告会、电影和其它音像制品放映等;
(二)推广本国语言教学,在文化中心场所内举办本国语言和文化类教学活动;
(三)在文化中心场所内建立图书馆、阅览室、影视放映厅,向驻在国公众提供介绍派遣方国家信息的图书、期刊、杂志、其它出版物和视听资料;
(四)在遵守驻在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宣传文化中心的活动信息,向驻在国公众介绍派遣方国家历史和现代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五)依照驻在国法律,开展符合本协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为开展工作,文化中心可以在驻在国法律许可范围内,与驻在国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合法的社会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建立直接联系。
文化中心在其办公场所外单独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应符合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前向驻在国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按照通报的内容进行活动。

第七条


文化中心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为了补充其维持运作的部分开支,文化中心在以下方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
(一)出席文化中心举办的演出、展览和其它文化活动;
(二)参加文化中心举办的语言和文化教学活动;
(三)使用文化中心图书馆、文化中心提供的印刷和各种介质的视听资料,包括期刊、目录、海报、节目单、图书、画作和复制品、教材,以及与文化中心组织的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其它物品;
以及为方便来访者而内设图书和纪念品售货部、茶室和咖啡馆。

第八条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为对方设立文化中心在选取地皮以及租赁、获取或建设楼舍等方面提供协助。
文化中心楼舍的设计、建设、改建和装修工作在获得其进行建设、改建和装修的许可后,由派出方依照驻在国城市建设法规进行。建筑承包商由派出方确定。

第九条


一、双方在对等基础上,根据驻在国法律,以不在驻在国销售及不进行经营活动为前提,对文化中心进口的下列物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文化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文化物品、家具、设备和办公用品;
(二)文化中心开展活动所需的目录册、画册、印刷出版物、海报、书籍、画作和复制品、教学器材和材料,以及各种教学用音像资料等物品;
(三)在文化中心组织活动中放映的影片。
在缴纳关税以及履行驻在国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手续后,上述物品才允许在驻在国进行处置。
二、双方允许对方文化中心任期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到任一年内,免纳入境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机动车辆)进口税,在任期结束时这些物品须复运出境。该待遇对在文化中心工作的驻在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无效,且仅在工作人员在文化中心任职期间有效。

第十条


有关双方文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和财产的纳税问题,应当根据驻在国法律和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办理。
双方将就文化中心开展活动的其它相关税收的具体优惠条件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一、双方可以分别从驻对方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中确定一名具有外交身份的官员担任各自文化中心主任职务。
二、双方各任命一名履行执行主任职责的文化中心工作人员作为文化中心的机构代表,由其代表文化中心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履行执行主任职责的文化中心工作人员由派遣方派往驻在国文化中心工作的人员担任,不具有外交身份。
三、双方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可以由派遣方委派,或根据文化中心工作需要聘用。由派遣方委派并在驻在国登记为文化中心工作人员者,应具有派遣方国家的国籍并持公务护照。
四、文化中心主任、履行执行主任职责的工作人员的任命应通过外交渠道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其他工作人员的就职和离职情况应及时相互通报。

第十二条


由派遣方委派并在驻在国登记为文化中心工作人员者,及其随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遵守派遣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其他文化中心工作人员遵守驻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现行有效的双边协定和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方将对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入境、居留以及其它相关手续的办理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四条


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解释和执行本协定时所发生的任何争端。

第十五条

双方应当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5年。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九年十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 武                   穆罕默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