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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刚果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二00二年至二00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三名医务人员,其中包括二十名医生、两名翻译和一名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莱格莱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将提前十个月确定派往刚果共和国的中国医务人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的工作期限为自专家抵达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方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方推荐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方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的候选人的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将终止其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方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刚双方将共同安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共和国工作的中国医务人员在刚方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使中、刚双方受到损害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共和国服务的中国医务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

刚方就中国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方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将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方将负担: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两年)的生活费。
--中国医疗队赴刚工作的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刚果境内的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中国医疗队的办公费用和家用电器费用。
--每年向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提供部分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按优惠价供应病员。所收款用以续购药品。

第十一条

刚方将负担:
--免除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的关税和其他税捐。
--向中国医疗队所有队员免费提供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和卧具。
--负责给医疗队提供两名司机、两名警卫,并负担所需费用。
--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共和国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
--中国医务人员在刚期间的医疗、住院、丧葬或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第十二条

中国医务人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在刚工作满十一个月后根据医院工作情况安排轮流休假,可回国、赴邻近国休假三十六天(含途中往返时间六天),或在当地休假三十天,也可由他们的家属赴刚果探亲。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国医务人员负担。刚方应为休假队员或捺亲家属办理出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刚方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各种捐税,免除中方为他们提供的工作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
刚方免除中国医疗队在当地或第三国采购所需工作和生活物品的所有捐税,特别是购买燃油(汽油、柴油)的捐税。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的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刚方至少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协议双方未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异议并通知对方,本议定书将自动延期。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共两份,双方各执一汾,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刚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
特命全权大使          法语国家事务部秘书长
袁国厚             雷蒙.塞尔日.巴莱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医务人员专业表

专科      马格莱格莱   达郎盖依
外科医生      二      二
妇科医生      一      一
儿科医生      一      一
眼科医生      一      一
针灸医生      一      一
口腔科医生     一      一
放射科医生     一      一
麻醉师       一      一
内科医生      ○      一
检验科医师     一      ○
翻译        一      一
厨师        一      ○
总计        十二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