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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和电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促进文化和艺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留学和培训奖学金名额;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根据本国的法律、法规和双方均参加或缔结的国际公约,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和传统医学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开展交流,特别是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信息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联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和相关费用问题,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对执行和解释本协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应缔约一方的要求,本协定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有关条款只有经缔约双方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履行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后生效。
本协定于二○○○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刚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鲁达夫.阿达达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