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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00二年、二00三年、二00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2002年4月16日
生效日期2002年4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友谊,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执行计划。

一、文化和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文化领域的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和文物保护机构之间通过交换考古、历史和人类学出版物以及专家访问的方式进行合作,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突尼斯国家文物开发和文化发展署同中国的对口机构建立联系,在文物推介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三人文物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一周左右。

第四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剧团应邀参加对方国家根据其现行规定举办的国际艺术节。突方邀请中方参加于二○○三年十月举办的迦太基戏剧节。
双方互换信息和资料,致力于建立两国戏剧机构间广泛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

双方互换信息,以便两国电影机构和协会建立联系。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按其内部规定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七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于二○○二年十月和二○○四年十月举办的迦太基电影节。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根据各自现行的规定,通过交换出版物、图书目录、手稿目录和与两国历史、文化相关的资料开展合作。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图书馆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考察、访问,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双方邀请对方国家的音乐和舞蹈团组参加各自国家依据其内部规定而举办的艺术节。
阿拉伯地中海扎赫拉《明星》音乐中心通过下述活动与中国音乐机构建立交流和合作关系:
(一)向音乐中心录音资料馆赠送音乐专业书籍和资料。
(二)互派乐器演奏家和音乐家举办音乐会和讲座,时间不超过一周。
双方鼓励介绍对方国家词曲作者、特别是当代作者的作品。

第十条

双方鼓励本国的艺术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造型艺术展或画展。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或画展,随展人员两名,为期一周或10天。

第十一条

双方通过下列交流促进突尼斯贝依特.埃尔.依克玛科学、文学和艺术学院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之间的接触:
--共同研讨科学、文学项目。
--交换研究人员和学院刊物。
--建立并加强该学院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之间的合作,以便实现该学院二○○二年至二○○四年的计划。

第十二条

双方为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十天。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档案领域内的合作,尤其是在档案查询、交流经验、出版物和缩微档案片方面的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承认对方自然人和法人及相关人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并依据国家准则保护上述权利。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内的合作并交换相关信息。

二、教育、高等教育和科研

第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5人/年奖学金名额,并提供来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

第十八条

双方将在下述科学和教育学方面交流经验:
--建筑和城市规划研究。
--海洋和渔业资源研究。
--工艺美术。
--美术和音乐学。
--体育教师。
--语言教学。
--就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和生产力方面的研究、探索和实践。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聘去对方高校任教。具体时间和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教育、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促进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和布尔吉巴语言学院之间业已存在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直接联系的基础上,交换研究人员,从事学术访问。访问时间将由相关机构商定。

第二十二条

中方将支持突尼斯高等语言学院开展汉语教学:
(一)派遣四名汉语教师在该校任教,具体条件及姓名另行商定;突方接待中国的教师和学生,为期三到十个月。
(二)中方为该学院提供一组可上网电脑设备,用于语言教学。
(三)中方向该学院提供汉语教材、视听材料和软件。

第二十三条

双方交换有关各自科研机构和研究中心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互派科研领域的专家和负责人代表团互访,以建立双方共同研究工作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派一个由三至四名专家组成的基础和中等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短期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范围内的两国国家委员会之间的双边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双方促进教育体制方面(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教材等)信息和资料的交换。

三、体育和青年

第二十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青年领域内的专家交流,以便了解对方青年机构及其计划。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通过运动队和体育官员之间的交流,促进两国在体育方面的合作。具体交流与合作事宜由双方相应部门或运动协会直接商定。

四、新闻

第三十一条

双方努力落实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由突尼斯广播电视机构和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签订的合作协定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双方保留突尼斯一非洲新闻社(TAP)总社长和新华通讯社社长进行互访的方针,访问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三条

双方派五人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七天。

五、旅游与手工业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对以下事宜给予特别关注:促进旅游领域内的合作、培训干部、交流信息和经验。

第三十五条

在两国举办的文化周和国际博览会期间,双方尽可能地为参加活动的团组提供优惠。

第三十六条

中方向突方提供技术转让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

双方同意互派专家,研究和交换各自在旅游领域内的经验(培训、管理、组织、统计等)。互访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十八条

突国家手工业局聘请三名中国专家赴突参加对以下工艺品进行的研究和制作工作,为期六个月:
--贝壳类工艺品。
--布艺装饰画作品。
--植物纤维和芦苇编织工艺品。

第三十九条

中方邀请突展商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展览和博览会。

第四十条

突方邀请中方参加每年在突举办的依布迪卡儿《发明》手工艺品沙龙,以展示中国作品。

六、宗教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交换宗教学方面的出版物(图书、论著、研究成果)。双方促进这类出版物的印刷和发行。

第四十二条

突方将为中国的穆斯林大学生在其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学习伊斯兰教提供帮助。

七、总则

第四十三条

团组和人员互访费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在国内的食宿、交通及在国家医院急诊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经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文化交流项目实现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二○○二年四月十六日在突尼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理解分歧,以法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国务秘书
杨文昌           尤瑟夫.莫卡代姆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