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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二O一O年至二O一二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2010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83年5月11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10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4至6人访问卢旺达,为期7天。
2、卢旺达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4至6人访问中国,为期7天。
3、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30人)赴卢访演,为期7至10天。
4、卢旺达表演艺术团(不超过30人)来华访演,为期7至10天。
5、中方在卢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6、卢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7、中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赴卢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8、卢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来华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9、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团体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艺术节,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10、双方鼓励在文化领域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1、双方鼓励两国文化主管部门在信息领域进行合作,推介对方国家的文化,以增进两国文化的交流互鉴。
二、文物、图书、广播、影视
12、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派专家互访。
13、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14、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代表团。
15、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
三、教育
16、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17、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18、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向对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具体数量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体育
19、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0、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官员互访。
21、双方将在体育领域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财务规定
22、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3、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24、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25、双方鼓励企业赞助双边执行计划项目。
六、其它规定
26、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为扩大两国在相关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7、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相关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8、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其它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9、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2010年3月2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 武                           约瑟夫.哈比纳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