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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友谊,加强两国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科别见附件)赴桑给巴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同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三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桑给巴尔纳兹.莫加医院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

第四条

桑方负担:
1.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
2.对中方为医疗队提供的从中国发运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免征税款,负担运至桑境内的有关费用,并负责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为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含必要的家具、水、电)、医疗费、交通工具及其维修、燃料费和一名司机。
4.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每人每月相当于一百六十美元的坦桑先令),并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5.中国医疗队员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第五条

中方负担:
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部分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桑给巴尔港。这些药品、器械将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员赴桑给巴尔的国际旅费。

第六条

医疗队员在桑给巴尔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桑给巴尔之日算起。

第七条

医疗队员在桑给巴尔期间将享受中桑双方法定的节、假日。他们每工作满十一个月,可享受一个月的当地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则由桑方加发一个月的生活费用(每人相当于一百六十美元的坦桑先令)。

第八条

医疗队员应遵守桑方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尊重桑给巴尔人民的风俗习惯。桑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将由中桑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工作期满之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在期满前六个月要求续派,中桑双方对本议定书无修改意见,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桑给巴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代表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王继奎           代表
(签字)           奥斯曼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