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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桑给巴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为了增进两国友谊,加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桑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由21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科别见附件)赴桑给巴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在桑给巴尔纳齐.莫才医院和奔巴阿布杜拉.姆泽医院工作。

第四条

桑方负担:
(一)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医用辅料和化学试剂;
(二)对中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的从中国发运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免征税款,负担运至桑境内的有关费用,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为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医疗费、差旅费、交通工具及其维修、燃料费和一名司机;
(四)中国医疗队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五)如中国医疗队员在桑期间意外伤亡,桑方将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等事宜,并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五条

中方负担:
(一)为中国医疗队提供所需的部分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桑给巴尔港;这些药品、器械将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二)中国医疗队员赴桑给巴尔的国际旅费;
(三)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外语培训期间(6-8个月)及在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以及参加外语培训时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四)向中国医疗队员派出医院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自其抵达桑给巴尔之日起为两年。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桑给巴尔期间将享受中、桑双方法定的节、假日。医疗队员每工作满11个月后可享有在当地或出国1个月的休假。也可由他们的家属赴桑探亲。桑方为中国医疗队员休假或其家属探亲提供出入境签证等便利条件。
两年间,桑方向回国探亲的医疗队员或其赴桑探亲的家属提供1次1人次的桑给巴尔至上海(或北京)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桑方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尊重桑给巴尔人民的风俗习惯。桑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将由中桑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桑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需在本议定书届满之日前1年向中方提出,并同时提出新一批医疗队人员科别。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新的医疗队议定书。中方将在新的医疗队议定书签订之日起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约需10个月)。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桑给巴尔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代 表        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代表
张洪铁        莫哈迈德.基达维
(签 字)      (签 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及科别

一、桑给巴尔纳齐.莫贾医院:12人
外科(泌尿)        1人    儿外科  1人
耳鼻喉科          1人    麻醉科  1人
内科(心脏)        1人    放射科  1人
牙科            1人    内分泌科 1人
针灸科           1人    护士长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二、奔巴阿布杜拉.姆才医院
外科(普外和骨科)     2人    妇产科  1人
耳鼻喉科          1人    麻醉科  1人
内科(心脏)        1人    放射科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共计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