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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15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13名医生,1名翻译,1名厨师,具体科别详见附件)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在其工作所在地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为莫人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包括法医工作)并参与对莫桑比克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马普托中心医院和马瓦拉内总医院。

第四条

莫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供中国医疗队工作使用的药品设备及生活用品的海关手续和提货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医生自中国的往返费用,并负担回国时的30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4.支付翻译和厨师的返回中国的旅费及30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5.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医生生活费当地货币80万梅蒂卡尔和300美元外币;该生活费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6.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任何税款;
7.提供带家具、卧具和炊具的合适住房;免费提供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8.提供住地至工作地的往返交通;
9.工作22个月后予以60天的带薪休假,支付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定休息日的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日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
10.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免费医疗;
11.将本条第5款规定的由莫方支付的生活费直接汇入中国医疗队两个账户名下,一个为梅蒂卡尔账户,另一个为美元账户。

第五条

中方责任:
1.支付翻译和厨师赴莫桑比克的国际旅费;
2.支付翻译和厨师在莫桑比克期间的生活费;
3.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莫桑比克期间的生活用车;
4.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莫桑比克的工作时间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每名医生应填写工作登记表,该表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义务是指要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莫方希望中国医疗队继续在莫工作,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届时,双方如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2000年6月14日在马普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邵关福                弗朗西斯科.松加内
(签字)                  (签字)
附件:

医疗队人数科别

马普托中心医院11人
普外科 2人
颌面外科 1人
手外科 1人
耳鼻喉科 1人
矫形/创伤科 2人
针灸科 1人
麻醉科 1人
翻译 1人
厨师 1人
马瓦拉内总医院4人
普外科 1人
妇产科 1人
矫形科 1人
麻醉科 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