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7年至2009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84年10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7年至2009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莫桑比克,为期7天。
(二)莫桑比克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中国,为期7天。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莫访演,为期10天。
(四)莫桑比克艺术团(不超过20人)来华访演,为期10天。
(五)中方在莫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六)莫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七)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家和文化艺术机构在绘画、手工艺及表演艺术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
(八)双方将加强在文化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方将为莫方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项目另行商定。
二、文物、图书、广播影视
(九)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派专家互访。
(十)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专家互访。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三、教育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十四)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中方将于2007-2009年度内在现有名额基础上适当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具体数量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奖学金包括提供奖学金获得者报到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学费、住宿费、意外伤害医疗及住院医疗保险和生活费。
四、财务规定
(十六)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十七)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十八)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规定
(十九)本执行计划不排除为扩大两国在相关领域进行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二十)执行本计划项目的相关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十一)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出现其他问题和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十二)本执行计划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
缔约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艾雷斯.阿里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