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
(200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加强友好关系,根据1956年4月15日在开罗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文化合作协定2005--2008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高等教育
第一条:建立中埃教育论坛机制,论坛每两年在中国和埃及轮流举行一次部级或专家级会议,研讨内容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双方鼓励:
1)加强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校长和专家学者互访;通过交流信息和资料,加强两国高校间的直接联系;鼓励设立校际间的共同研究项目。上述合作细节通过签署两国校际间及教育机构间的协议和备忘录的途径商定。
2)巩固和扩大北京大学与开罗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与艾因.夏姆斯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与亚历山大大学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鼓励埃及沙漠学学院和中方同类院校间的合作。
3)在中埃高等院校中实施针对攻读博士学位学生的统一的学术指导制度。获取博士学位年限不得少于3年,专业设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双方每年向对方提供总数不超过2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双方每年在对方国家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20人。双方根据本国现行规章制度接收对方学生。
第四条:双方互派阿拉伯语和汉语教师。埃方向中国派遣阿拉伯语言和文学专业教师教授阿拉伯语;中方向埃及派遣汉语教师教授汉语。具体人数、条件和待遇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互派两名大学教学人员举办讲座和参加学术研讨会,为期两周。
第六条:双方互派学生代表团进行参观和培训,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为期两周的学术和文化活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机构接收自费留学生,攻读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根据各自国家现行规章制度,尽最大努力简化这些学生的入学手续,为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
第八条:双方互换两国高等院校出版的教学计划、期刊、杂志和学术论文。考虑到语言因素,所提供的出版物除母语外需附有英文版本。
普通教育
第九条:双方每年交换关于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等资料。
第十条:两国教育部将对方国家的历史、地理资料适量编入本国教科书。
第十一条:双方互换儿童绘画和手工艺品,以了解对方国家儿童艺术环境的特点。
第十二条:双方积极落实“中埃21世纪虚拟学校”合作项目的诸项内容,尽快在本国项目学校实施对方国语言教学。
第十三条:双方在计算机和教育科技方面交流经验。
文化
第十四条:双方互换信息,以便确定可纳入两国共同工作计划的文化活动和项目。
第十五条:双方鼓励高层官员和有关人士直接会晤,为双方商定的文化项目制定执行计划。
第十六条:双方互换有关文献、手稿的出版物和目录,力争翻译、鉴定和出版此类文献和手稿,供两国的研究人员和读者使用。
第十七条:双方互办传统手工艺品、文化产品和文物复制品展览,以便向国际市场推销中国和埃及的文化艺术产品。
第十八条:双方致力于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文化、艺术和思想领域的活动和会议,鼓励邀请对方国家的专家参加文化节评委会,并在活动期间表彰对方国家的部分文化界知名人士。
第十九条:双方鼓励两国文物部门加强合作,特别是出土文物、博物馆展览艺术和在青少年中普及博物馆文化意识方面的合作。交换在博物馆、展览和文化推广等领域应用信息技术的经验。
第二十条:双方互派由5人组成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为期10天的访问。
第二十一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通过互访,互换经验和举办论坛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同时鼓励双方选送部分文物在对方国家博物馆举办的重大活动中展出,相关细节和条件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二条:双方互办文化周,向对方国家介绍本国文化。
第二十三条:双方鼓励组织旨在介绍两国著名作家、文学家和诗人作品的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中国作家协会和埃及作家协会互派5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二十五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联组派以著名作家、艺术家组成的中国文联代表团5--6人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并邀请埃方以同等条件派代表团访华,以加强相互的了解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在本计划框架内,埃文化部组派一高水平民间艺术团参加中国文联于2007年举办的第七届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
第二十七条:双方鼓励加强在翻译以及简化翻译许可手续方面的合作,鼓励设立中译阿和阿译中优秀译著奖的动议,以鼓励双边的互译工作。双方鼓励向对方提供予以资助的著作名单,并预先提供拟推荐作品的专业领域。鼓励双方出版社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八条:双方互办文化研讨会,定期讨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文化问题,并就经费安排达成一致后,致力于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出版上述会议的文献和成果。
第二十九条:双方各派20人的现代舞蹈团和25人的民乐团进行互访。
第三十条:双方鼓励建立各艺术门类的工作室,以便交流经验。
第三十一条:双方鼓励有关机构积极互办造型艺术展览。
第三十二条:双方致力更加积极地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艺术节、图书展览和艺术展览。
第三十三条:双方鼓励在埃及国家文化中心(开罗歌剧院)和中国相应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以加强两国歌剧院间的合作,特别是在交响乐团、芭蕾舞、现代舞、艺术展览、声乐和歌剧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欢迎两国的歌剧院加强交流,特别是互派歌唱家、演奏家和指挥,以及联合演出歌剧作品。双方同时商定两家机构互派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关于在文化艺术领域内培训技术人员的设想和计划,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三十五条:双方鼓励两国各大图书馆间的合作,鼓励两国图书馆负责人间的互访,并交流图书馆学方面的经验。
第三十六条:双方互派专门从事十六世纪至二十世纪现代艺术作品修补工作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
第三十七条:双方互换文化、艺术和古迹方面的印刷品、图书、杂志及学术论文。双方在出版各类印刷品所使用的现代科技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十八条: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间交流信息和印刷品,并根据本国现行法规,尽量安排对方学者和专家参观档案馆和图书馆。
新闻
第三十九条:双方致力于在两国国庆节期间联合举办文化和新闻宣传活动。
第四十条:中方向埃方提供1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激光使用、技术编排和新闻出版印刷方面的技术培训,为期半年。
第四十一条:双方鼓励在国际互联网、新闻联络和新闻媒介等领域交换最新发展成果的论文,研究报告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双方鼓励通过互访、交流经验和现代科技手段来加强埃及新闻总署和中国相应机构间的合作。具体访问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十三条: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埃友好协会和埃中友好协会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双方定期交换新闻出版物,纪录影片和CD唱片。
第四十五条:双方鼓励中东新闻社和新华社间的合作,鼓励两社负责人互访、交流信息和经验,加强两社在新闻领域运用信息技术方面的合作。
广播、电视
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广播电视协会1985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合作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新闻部2004年1月28日在开罗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方面开展合作。
第四十七条:双方鼓励在卫星领域的合作,有效利用埃及卫星(尼罗河之星)在其覆盖地区传送中国中央和地方电视台节目。
第四十八条:双方鼓励加强两国在广播中、短波节目方面的合作。
第四十九条:双方鼓励:
(一)互换反映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广播电视节目。
(二)互换国庆节目。
(三)互换民间音乐带。
(四)互播电视连续剧。
第五十条:双方互办故事片、纪录片和实验影片电影周。电影周的相关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双方鼓励电影代表团互访,并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大型国际电影节,鼓励在对方国家拍摄影片和合作拍片。
旅游
第五十一条:双方互换旅游方面的信息、宣传资料、出版物和统计数字。
第五十二条: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旅游展览和旅游艺术节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双方互派旅游负责人及相关记者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旅游资源。
青年、体育
第五十四条: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间的直接合作,鼓励派遣青年组织领导人代表团互访。
第五十五条:双方派遣由青年工作者和青年组织成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互访,以了解对方国家的文明、文化及青年工作情况并交流经验,优先考虑青年教师,青年新闻工作者和在校学生间的交流,增进两国青年的友谊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双方鼓励派遣青年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青年交流活动。
第五十七条: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埃及青年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十八条: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互派体育代表团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及其它体育活动;鼓励互建体育夏令营和举办友谊赛。具体交流事宜由两国体育机构商定。
第五十九条:双方鼓励在青年和体育领域交流经验,互换印刷品和信息材料。
环境
第六十条:双方鼓励在已有合作框架下加强两国相关机构包括民间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社会事务
第六十一条:家庭和儿童领域:
双方鼓励加强两国相关机构在儿童和老年人领域的合作与互访。
第六十二条:社团领域:
双方鼓励加强两国志愿者组织间的合作。
第六十三条:社会培训领域:
双方鼓励加强残疾人机构间的合作。
费用条件
第六十四条:互访人员和代表团的费用:
(一)短期访问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根据访问计划负担接待费、生活费、境内交通费(国际话费、含酒精饮料和洗熨衣服费用除外)。
3.接待方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全部食宿费用,并适当发放零用费。
4.接待方负担突发事件中的治疗费用。
(二)长期访问
派遣方和接待方就交流项目自行商定。
第六十五条:埃方向中国奖学金生提供:
1.研究生每月260埃镑。
2.本科生每月200埃镑。
3.免收学费。
4.免收在校医院或国立医院的医疗费用。
5.学生入学后居住在大学城。在对等的前提下,研究生和博士生安排住单间。
6.免收上述款项的赋税。
第六十六条:中方按中国教育部有关规定向埃及来华的奖学金生提供:
1.博士生每月1400元人民币。
2.硕士生每月1100元人民币。
3.本科生每月800元人民币。
4.免收学费。
5.免费提供教学计划规定的教材。
6.免收规定内的住宿费。
7.按对中国学生的规定免收在校医院的医疗费用;为在华学习一学期(含一学期)以上的学生提供综合医疗保险和一次性安置费。
第六十七条:展览
(一)派遣方
1.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派遣方负担展品包装费和自国内至接待方国家第一站,以及展览最后一站至其国内的运输费。
3.派遣方负担展览的“门到门”全程保险费。
4.派遣方至少提前6个月告知接待方展览的日期和内容,以便接待方做必要的安排。
5.派遣方至少在开幕式前3个月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的图片,文字资料。展品至少在开幕式前2周运抵接待方展地。
(二)接待方
1.接待方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及紧急诊疗费。
2.若派遣方展品遗失或损坏,接待方有义务提供与此有关的所有文件供派遣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取上述文件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3.接待方负担举办展览的费用,包括场租费、保安费和相关服务费(仓库、筹展、灯光、空调、布展、撤展、宣传品印刷、海报及请柬制作),同时承担接待方展品在接待国境内城际间的运输费。
4.双方通过协商确定随展人员的数量和逗留时间。
总则
第六十八条:双方相互告知以下事项:
1.出访人员名单。
2.人数。
3.访问要求。
4.访问日期(至少提前2个月前通知对方)。
5.被推荐留学生的材料(开学前6个月寄至对方)。
6.掌握的外语及其程度。
7.派遣方至少提前3周将代表团确切抵达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六十九条:双方可视需要提出本计划之外的其他项目,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十条:上述任何项目如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可在以后执行或重新给予考虑。
第七十一条: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制定新计划。
第七十二条: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本计划在期满至新计划签订前仍暂时有效。
本计划于2005年11月 日在开罗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双方对条文的解释产生分歧,通过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